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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时间:2020-07-06 13:4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1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信息能及时准确的传递,使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国内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条

     定义 2.1 质量问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问题:

     2.1.1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 2.1.2 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2 一般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2.2.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2.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3 严重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2.3.1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3.2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3.2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2.4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指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以上,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测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等级的。

     第三条

     职责 3.1 集团总工程师负责集团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工作。

     3.2 集团质量管理中心负责集团范围内全部工程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对项目工程检查出来问题整改结果进行符合性的验证。

     3.3 二级单位经理:对所属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3.4 二级单位总工程师:对所属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定期研究分析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

     3.5 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负全责。

     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情节,初步确定事故类别,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在文字上报之前可用电话立即报告集团总工程师;属于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 24 小时内报知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属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 24 小时内报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处理,处理完上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5.1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集团质量管理中心,由集团质量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经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审核,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实施,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备案。

     5.2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及时报告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由集团

     质量管理中心总监组织相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确定处理方案,经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二级单位总工组织项目部实施,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备案。

     5.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经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工程师审批,由集团质量管理中心总监组织、集团总工程师参与处理,处理完毕后,报集团质量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

     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才能对事故的处理做出确切的结论。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可能有以下几种:

     6.1 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6.2 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6.3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6.4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6.5 对耐久性的结论;

     6.6 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6.7 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二级单位领导、项目经理的责任。

     7.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7.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

     7.3 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八条

     相关记录 附表 1:质量事故报告单 附表 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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