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论宪法的意识形态属性

    时间:2021-07-12 04: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宪法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作为立宪的“粘合剂”,尽管有本质不同,但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语境中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宗教进路的意识形态,还是社会主义宪法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都在凝聚认同的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作为行宪的“整合机制”,通过结构整合和价值整合,意识形态为宪法实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作为违宪审查的“背景规范”,意识形态影响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与运作、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中国宪法文本在序言中明确表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意识形态,宪法正文也隐性渗入了意识形态元素,形成前后呼应的规则体系。宪法解释不能回避意识形态。
      [关键词]意识形态;立宪;行宪;违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1002412
      意识形态是指体系化的观念的集合。①宪法文本中一直有一个悖论:从思想和良心自由的角度出发,任何意识形态的表述都是不正义的,但任何宪法文本都或隐或显地表述着意识形态。从美国宪法文本中的“我们人民”,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散发着某种意识形态气息。宪法文本像一个大舞台,各种意识形态粉墨登场。宪法要反对的东西为什么刚好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就这样裹挟在一起。宪法学界对宪法文本中的意识形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将宪法塑造为“科学”的呼声中,有意回避意识形态话题。政治宪法学聚焦政治实践,力图为当下的中国宪政实践提供某种体系化的解释,但通常沦为粉饰政治现实的毫无美感的修辞:对“道统”视而不见,既没有解释现实,也丧失了学术必要的批判功能。[1]当我们将目光游弋到其他学科,寻找可能的智识支援时,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其他学科对意识形态的研究常常只能停留在该学科的视域内自说自话,对意识形态在宪法文本中的表达常常“选择性失聪”。萨瑟当年说:“意识形态像个吵吵闹闹、蹒跚学步的孩子,正在被他的哲学和政治亲属抛弃。”[2]其实,意识形态也正在被宪法抛弃。
      德里达曾经将意识形态比喻为“幽灵”。[3]在诸神隐退的年代,在标榜价值中立的宪法文本中,意识形态只能以“幽灵”的形式悄然登场,到处游荡,暗然施展它的魔力。如果我们不想沉溺于掩耳盗铃式的“黑板宪法学”,就必须厘清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关系。本体论的辨识聚讼纷纭,为避免无穷无尽的概念纠葛,本文力图从功能主义路径出发,阐释意识形态对宪法的意义。
      一、作为立宪“粘合剂”的意识形态
      (一)资本主义宪法语境
      意识形态为立宪和修宪提供基本的价值共识。布坎南将集体决策分解为“立宪”层次的集体决策和执行层次的集体决策,任何层次的决策都是在先定规则之下进行的。[4]“立宪”这一集体决策的规则是什么?只能理解为意识形态——阿尔都塞认为,人是一种意识形态动物,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5]如果双方意识形态过度对抗,力图通过“立宪”达成政治共识根本就不可能。经由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千锤百炼,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与宗教进路的意识形态构成了资本主义宪法得以生成的价值语境。
      1.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契约的宪法
      任何政治都面临正当性追问。经典的宪法理论为政治正当性的辩护是经由同意、契约理论而达成的。在自然法学家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存在作为自由证书和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宪法。典型的代表如1215年《自由大宪章》,其本质在于厘定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宪法确实以权利保障(贵族权利)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并非“作为政治的决定权和政治统治权力组织、运行过程规则意义上的宪法。”[6]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宪法出现于启蒙运动之后,尤其根植于洛克的自由契约理论中。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为了厘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个人的自由和财产,人们才选择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在近代,这种契约以宪法之名呈现,而作为社会契约的宪法之所以具有这种至上性,是因为实证宪法不过是自然法的转化形态。[7]也正因为此,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本身便具有了高级法属性,“是靈感和愿景的源泉,是价值和原则的宝库”。[8]
      契约理论旨在厘定国家权力的边界——人民享有推翻违背契约义务的统治者的自然权利,同时也为国家权力供给正当性。但契约的进路总是受到“代际冲突”理论的诘问:既然契约是祖先签定的,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死人之手凭什么统治我们?我们总是集体无意识地淡化契约理论的自然状态背景。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是缔约的主体,政治对他们的正当性也并非不容置疑:凭什么因为我们同意了就可以统治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追问最终又回到了意识形态本身——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赫费长篇的政治正义性论证从来没有游离过自然状态的表述。当然,自然状态作为纯理论模型的推演是有意义的。但经验的世界里没有自然状态。经验的世界只有意识形态。“对自由的放弃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9]普遍同意、集体幸福的解释进路只有形而上的意义,在经验的世界我们无法观察。
      2.宗教进路的意识形态:作为神赐的宪法
      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宗教是意识形态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伯尔曼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0]这一见解尤其适用于解释价值意蕴浓厚的宪法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基督教教义就曾在宪法的起源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宪法“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11]如果以宪法为原点,考察宪法与宗教之间的关系,那么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对宪法的作用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解读:在宪法之外;在宪法之内;宪法本身。
      在宪法之外,宗教意识形态是宪法诞生的温床,是宪法的营养基。

    推荐访问:意识形态 宪法 属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