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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中国土地流转的文献综述

    时间:2021-07-11 16: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回顾20年来学术界有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系列研究,结合对1947年以来我国有关土地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分析,试构建全新的土地流转“五阶段”论,即将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萌芽时期、禁止时期、限制时期、认可时期和鼓励时期五个阶段,并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视角对土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五阶段论;城镇化;农村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1    土地流转的概念
      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体现为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而“土地流转”的概念也常常存在三种观点:(1)认为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2)认为土地流转是土地产权(所有权或经营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3)认为土地流转包括土地产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土地功能的流转(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流转的正确涵义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 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保留。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必然会创造出更为丰富的价值,因此,土地流转实际上也是进行制度改进以获取更多收益的过程。
      2    土地流转的阶段划分
      2.1     第一阶段是土地流转的萌芽时期(1947~1952年)
      1947 年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我国城镇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生产力水平有限,封建剥削土地制度遗留下的问题诸多,但直至1953年,我国早期所贯彻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还是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可能性,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以买卖或租赁等形式所进行的土地流转。1947~1953年,土地流转在这一较短时期内已初见端倪,尽管流转发生的频率并不高,当然,除造成这一现象的诸多客观因素外,也不排除对土地渴望两千多年的农民在真正获得对土地的充分权利后不想流转土地的主观意向。
      2.2     第二阶段是土地流转的禁止时期(1953~1983年)
      从1953年共产党制定过渡时期总路线到1956年过渡时期结束,三年间我国展开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即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以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阶段形式的合作化运动得以实现。改造后,国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58年,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思想的指引下,全国农村随即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仅拥有对农地的劳动权,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在这一时期根本不存在农用地的流转。这一运动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挫伤了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更破坏了农村的生产力,致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遭到了重大损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束,中国将开启改革开放的航程,农村也将迎来新一轮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是农村所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转折。包干到户、包产到户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体现出我国特有的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1978 年至1983 年期间,农村市场微观主体地位得以初步确立,与此同时粮食供给大幅度增长。然而,此时社会仍然以政治稳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尽管依托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生产水平明显高出集体所有制阶段的生产水平,有效改善了人民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时期的政策依旧不允许土地流转。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宪法)以及1983 年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中的若干问题》(1983 年一号文件)均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土地进行买卖、出租或转让。1953~1983年之间的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停滞阶段,虽然期间经历了载入史册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改革等重要历史时期,但对禁止土地流转在这三十年内从未改变过。
      2.3    第三阶段是土地流转的限制时期(1984~2000年)
      1984年以来,我国社会开始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稳定功能为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顺应新時期社会功能的客观要求,因此政府分别从政策和法律上对土地的合法流转予以肯定,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得以广泛施行,深化了其在农民心中的主体地位。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央1号文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并鼓励耕地向种地能手适当集中,适当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户在土地上的投资。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央1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伸到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与此同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适当调整土地,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承包关系,激励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了农村土地的生产效率。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也在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第二次修改)等法律法规中得以规范化与合法化,有效避免了承包土地因频繁变动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1995 年的《做好1995 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到要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户流转土地的自主权利。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16号文件),明确规定不许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部分承包地,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照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改为“家庭承包经营”,更准确地反映了农村经营体制的实际情况。1999年1月1日第二次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但依然有较多的限制。从1984~1996 年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进程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的生产率,国家和政府逐步放宽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政策,但仍然有比较多的约束,尚未全方面放开,仅仅保留在不禁止土地合法流转的水平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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