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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经济法上的自由与国家干预

    时间:2021-07-11 04: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自由是现代法治市场经济的灵魂,经济法则是国家干预的良药。本文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为鉴,从三个方面论述经济法上的自由与国家干预之博弈,阐明两者在经济基础乃至上层建筑上的辩证统一之规律。
      【关键词】经济自由 国家干预 “旧自由” “新自由”社会公共利益
      古典哲学家这样解释自由,认为其是被奴役的反面,这样的诠释恰当传神。法律给予自由保障,而自由作为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成为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
      自由的背后是自律,除此之外自由还要接受他律,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因此为所欲为的权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而自律和他律则是自由的另一部分,两者合在一起才称之为完整的自由。[1]
      于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头写道,“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2]这枷锁便是道德和法律。法律是自由堡垒的守夜人,依靠有效的干预达到保障自由之目的,主体与客体之间趋于和谐之状态。经济法亦是如此。立足于世界经济的历史渊源,从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发展为国家干预经济时代,进而衍生为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市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辩证过程,同时将历史引入一个市场与政府并重的时代。
      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在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中,可见一斑。我国从建国前以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再逐步发展成为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旧自由到全面干预,从全面干预再到新自由,从而完成了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这一辩证统一锁链之华丽转身。
      一、从散乱的旧自由到全面计划
      市场的内在机制曾被誉为“无形之手”滥觞于古典经济学时期。在早期的中国,存在着大量的小农经济、垄断资本主义,如果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则无法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均衡,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并非万能的,其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的个体是不断追求私利的经济人,而缺乏对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视。而经济法中的国家或政府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能够位居于某一私人的主体之上,并以一定的程序汇集众多的私人利益跃升为公共利益,从而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达成经济法真正的价值体现。
      在1949年以前,由于战乱和自身生产力的局限,我国存在着通货膨胀以及贫富差异巨大等多方面的经济发展弊端。计划经济的真正历史意义在于,它统一规划、统一调配,有效地控制住了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同时它也是资本原始积累的一种方式。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到“一化三改”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全面运作,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基本改善了旧中国散乱封闭的经济状态,也为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作出奠基。
      体制的建立决定着制度的变迁,即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这段时期的经济法确实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迁。早在1923年的《法律评论》中就载有《新时代产物之经济法》一文,介绍了西方的经济法概念。在张则尧所著《比较合作社》中,也专门列出了“经济法之范畴与合作社法”,对经济法的实质及其特征作出了阐述。但是,由于当时兵荒马乱的社会现实以及不典型意义的商品经济,导致经济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未能从“六法全书”中脱颖而出。可以说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统一控制的,而上层建筑方面未能很好地起到规制的作用。
      二、渐进式改革带来的“新自由”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凯恩斯主义令许多国家相继进入另一种经济困境,这就是所谓的“滞涨”。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的过程中,大范围、高强度的政府干预带来了效率低系、分配不均、失业等严重的后果,可见政府并不比市场高明,初衷良好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导致相反的结局。
      我们必须要建立“市场自己的政府”,而不是建立一个外在于市场而又强加于市场之上的政府。市场竞争也得有一个游戏规则,政府则是负责监督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而经济法就是这些游戏规则,它不是控制自由市场的政府权力,而是授予政府合法且良性作用于自由经济的权力,它同时规范着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着。在我国,真正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拉开的序幕。
      (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开始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基本确立,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微观经营机制改革(1978年12月-1984年10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起步。鉴于当时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1979年4月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党的十二大也详细阐述并通过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是经济体制的局部改革。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选择在农村,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令农民拥有了经营自主权和投资能力。与此同时,城市的改革也在酝酿,开发企业改革试点,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外开放也开始起步,兴办了经济特区,开放了14个沿海港口城市。
      然而,这种局部市场调节只适应以农村为重点的局部改革。要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推向城市,形势呼唤着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到来。
      2.第二阶段:资源配置制度改革(1984年10月-1992年10月)。这八年间,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发展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标志着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个阶段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配套进行了市场建设、价格改革,以及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从而进入了全面体制改革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再如《决定》那样提“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正确分析了当时的严峻形势后,决定1989~1990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在治理整顿工作上。三年的治理整顿得出一个结论:新旧两种体制不可长期并存,必须确立新体制的主导地位,才能实现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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