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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梭宪政思想论要

    时间:2021-07-10 00: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宪政思想是卢梭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读卢梭及其思想的重要方面。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可以真切体悟到卢梭对人民主权、法治、人权等重大命题的关注、思索与追求,同时它也构成了现代国家宪政理论的基础与源泉。在卢梭的宪政思想体系中:人民主权是合理内核;限制权力是外部表征;保障人权是价值取向;法律之治是直接体现;宪法至上是逻辑归宿。
      关 键 词:卢梭;宪政思想;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8-0081-04
      收稿日期:2012-05-20
      作者简介:朱全宝(1981—),男,湖南衡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衡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政的理论与实践。
      卢梭的思想博大精深,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在世界宪政文明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一直以来,学界对卢梭的思想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研究者多从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论、公意观、平等理念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了解读,而从宪政角度集中阐述卢梭思想的并不多见。为此,笔者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对卢梭的宪政思想作一些粗浅的归纳,希冀为丰富和发展卢梭思想作一些努力。
      一、人民主权:卢梭宪政思想的合理内核
      人民主权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观点,也是其宪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1](p115)卢梭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主权者完全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他绝不能有任何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因此,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每个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个人的意志消融在公意之中。当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建立之后,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便是公意的表示。公意的表现形式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卢梭用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性的因素,完全否决了数世纪以来的“教会主权”、“君主主权”,揭露了形形色色专制主权论的荒谬性,为人民争取民主,构建民主宪政国家提供了不竭的思想源泉。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具有三“不可”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代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2](p120)与此相联系,卢梭反对现代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政党派别。他说,“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3](p36)卢梭的这一思想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和法国宪法的制定。
      既然人民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那么如何保障这一权威得以实现呢?在卢梭看来,比起代议制来说他更倾向于直接选举。因为,人民代表一旦选出,人民就不自由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就被歪曲了,因此唯有全民公决才能真正体现主权在民。首先,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必须亲自行使立法权。在一个立法社会中,立法权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来实现的,由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此,人民必须亲自行使立法权。任何情况下,人民永远有权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其次,政府只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一种工具,人民可以随时撤换政府官员,“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4](p127)再次,定期集会进行表决。为了防止政府篡权,卢梭主张合法地定期举行集会,在每一次定期集会上,都必须首先讨论下列两个议案: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5](p129)卢梭一再强调,无论是在权力的归属上,还是在权力的行使上,人民都是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不可替代的主体。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因此,卢梭倡导民主共和国,主张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自己安排政府。
      二、限制权力:卢梭宪政思想的外部表征
      “一切权力都有危险性,因此,唯一公道的政府只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6](p6-7)限制国家权力、控制政府权力成为卢梭宪政思想的重要表征,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和自然演进,“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演化为有限政府的观念。”[7]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宪法和宪政实践中一对基本矛盾和核心范畴,分别对应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社会契约论认为,缔约双方即权力和权利的主体是服从和被服从、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享有权力是要谋求人类的福利,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并且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
      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反映的宪政思想较为激进,并深刻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卢梭认为,政府是执行公意的工具,是主权者的一种委托和信用。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官吏,国王不过是人民的头号官吏,他们“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权利”,因而,对于政府官吏来说,“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8](p127-128)显然,卢梭认为政府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公意,同时,卢梭也察觉到政治社会的一个矛盾:缔约组成政治社会是为了解决个人所不能解决的社会危机并保护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政治社会得以维系的条件只有少数人能够知晓,这少数明智的人治理社会是最合适的;然而任何人都是有局限的,即便不是出于私利,掌权者也并不总能时时刻刻遵循公意,而易于违背人民的利益去滥用权力。如何解决权力异化和违背公意的矛盾?卢梭认为,在国家的历史上出现动荡并不足奇,革命难免带来痛苦,但它将把国家从死亡的怀抱中拯救出来,恢复其青春活力。如果政府违反公约篡夺了人民主权,那么,人民奋起反抗就是天经地义的,“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之时,他们就做的更对了。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9](p4)这也即人们常说的抵抗权或革命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不但具有限制权力的意义,而且在面对权力的暴虐统治时,人民即可行使该项权利,从根本上彻底地推翻违背契约的政府,并另行组成新政府。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即是卢梭契约思想尤其是宪政思想的第一次成功的实践。近代成文宪法也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学说。卢梭的宪政思想,也深深影响了罗伯斯庇尔、马拉等雅各宾党人,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理论旗帜。卢梭宪政思想弘扬的权利制约权力并最终抵抗权力的思想,其实也正是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政体制要求公民权利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因为不受制约的、膨胀的公共权力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最终也将导致社会契约走向瓦解和崩溃。因此,作为社会契约的宪法必将限制国家权力作为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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