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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民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取向

    时间:2021-06-09 20:00: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建构面临两大任务: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讲,完善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是主线;从族际政治整合的角度讲,其建设进程必须处理好国家统一与少数民族发展间的关系。这一历史场景决定了其建构过程必须实现人民民主与少数民族权益维护间的有机统一。依此基本关系审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发现:理论上,它破解了二者统一的难题,树立了理论自信;实践中,实证资料证实它能够实现二者间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制度自信。因此,实现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人民民主;少数民族权益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2.000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其进行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制度形态。认识该制度并对其进行理论化阐释,是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理论界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民族自治,另一种是民族共治。在评析这两种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从人民民主与少数民族权益维护辩证统一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新阐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可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作机制实现了这种辩证统一关系,树立了理论自信;而且,在实践层面上,它可以实现国家性与民族性的统一,具有坚定的制度自信。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综述:“民族自治”抑或“民族共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实现族际政治整合的制度架构[1]85,是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基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现实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界获得了较多关注。梳理相关文献可发现,相关研究主要沿着“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两种思路展开。
      (一)“民族自治”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理论的缘起,与西方民族主义运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2]134。然而,许多非主体民族由于自身力量有限,难以单独建立国家。在殖民地时代的西方社会,这些非主体民族一般难以获得公民资格而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如18、19世纪的美国黑人。面对族际间的不平等,非主体民族反抗增加。为增进非主体民族的国家认同与维护国家统一,西方学者提出了民族自治理论,主张“单一整体民族的领土自治”。奥匈帝国率先践行了此理论,但结果是民族分离主义倾向加剧。作为对这一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提出了“民族文化自治”,主张与政治脱钩。但它否定少数民族集体政治权利的做法,不仅遭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强烈批评,还导致现实中少数民族争取集体政治权利运动的多发。虽然如此,该理论依然在学界占有较强的话语权,其原因可能是它的绥靖作用与人们长期以来的盲目崇拜[2]140。
      实际上,对于西方民族自治理论的缺陷,我国学界基本上有着清醒的认识。然而,在解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一些解释往往陷入民族自治理论的窠臼。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学界的解释主要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的论述,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如“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是各少数民族在拥护祖国统一和保护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对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自治”[3];“民族区域自治,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二者是相互制约的关系”[4],等等。那么,其现实中又是如何結合的呢?理论界由于很少关注中国现代多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关系而对该问题难以清晰界定,往往采取模糊化处理。这种模糊化处理,使部分学者倾向于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取向解释为维护自治民族群体的利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保护少数民族群体利益而做出的一种基于特定地域的制度安排[5]。
      由此可知,不少学者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依旧是西方民族自治理论的基本理念,然而,现实中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本价值目标应是国家统一与少数民族利益的维护,其中,国家统一是首要价值。而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要维护的不仅是自治民族群体的利益,还包括其他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群体的共同利益,其根本目的要在国家统一之下实现各民族平等与和谐。此外,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要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还要实现各民族对国家的共同治理。所以,仅以此理论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然不合理。
      (二)“民族共治”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共治是针对民族自治中存在的民族分离主义倾向以及对非自治民族的忽视而做出的理论反思,是朱伦等学者根据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实践而提炼的族际整合理论。
      所谓民族共治,是指由统一国家或同一政治领土单位内各民族共同造就的以共和为最高目标、以权力共同行使为核心内容、以权益平衡发展为基本要求、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价值取向的政治结构、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该理论与多民族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趋势、当代国家现代化和一体化中形成的紧密的民族关系、少数民族集体政治诉求的客观存在以及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要求等现实具有内在一致性;它是“后自治”民族政治的必然和合理发展[2]253-256。从实践的角度讲,民族共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各民族对国家的共治;二是民族自治区域内的各民族对本地区公共事物的共同治理[2]268。以此理论来审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共治理论的具体实践[2]261。杜文忠基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两部法律文本的解读,也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杂居在同一区域的不同民族,在国家和民族自治区域这两个层面上实行的“共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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