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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6-03 20: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消费者教育制度具有强大的功能,它通过增加消费者的知识,提高其谈判能力和决策能力,促使其作出正确决策,从而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它在强化消费者主体意识的同时,也可以减轻执法机构的执法压力,在多个方面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但这一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被确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教育制度也存在较多问题。由于我们对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不足,且消费者教育的效果很难被准确、及时度量,成绩也很难在短期内显现,这一制度被重视的程度明显不足。因此需要基于我国国情和现有制度,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构建由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的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教育;食品;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04
      一、消费者教育的社会需求和基本功能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存在较多问题,如较高违法率和较低查处率并存;问题解决与矛盾转移并存;对执法机构过度倚重,而对来源于社会和市场的法律实施路径较为轻视;一些情形下的立法缺乏从实施角度的考虑[1]。与其他法律的执行完全不同,在食品安全执法中,执法机构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违法者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过程瞬间可以完成,且成本极低而执法机构发现问题则必须依赖高科技手段,同时也会产生巨额的资源耗费。当前,我国社会诚信较为缺乏、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大量小型企业与家庭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等多个因素的叠加,加剧了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弱势”地位,这也是导致监管不足的主要原因。不被监管的企业必然会不诚信,而如果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难度就会更大,成本就会更高,从而导致监管失灵,而监管失灵又会使企业进一步不诚信,公权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恶性循环由此形成。很显然,食品安全的实现有市场和政府两条路径,即经由市场机制实现的安全和经由监管实现的安全。这两条路径并非孤立,它们在多个节点具有关联并形成互动,其结果可能是良性互动,也可能为恶性循环。我们在2013年开始强调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前,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比较重视监管的职能,而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市场机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主要功能是促成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这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也因减少纠纷而减轻公权的执法压力,而消费者正确选择也是一种“用金钱投票”(vote with wallets)的行为,这对违法企业而言意味着交易机会的丧失,这种来自市场的非法律惩罚,是一种成本很低而绩效极高的法律实施行为。简言之,市场主体的正确决策除了具有直接解决问题的功能外,还可以与公权机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法律有效实施。消费者教育是促成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的重要制度之一,在通过市场机制促成法律实施的机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教育在西方国家非常盛行,其内涵在西方国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展开而不断变迁。至目前,消费者教育被认为是能促使消费者作出知情、合理并反映社会价值和目标决策的一种发展和提高消费者能力和知识的教育活动。它可以帮助发展消费者的批判思维,提高消费者的自我意识,从而能使消费者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它也是一种在复杂性不断增强的市场中使消费者提高自信的重要工具[2]。
      消费者教育的功能,如《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United Nations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UNGCP)第42条所指出的那样,在于“帮助人们成为有辨别力的消费者,使他们能对商品或服务作出知情选择,并意识到自身的权利与责任”。详言之,消费者教育对消费者个人的积极影响主要有:第一,消费者教育能够使消费者拥有最基本的消费信息,这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市场上存在的各类信息的辨识能力,从而主动排除错误信息,或增强收集进一步信息的能力。拥有最基本的消费信息也能够促成其他信息路径的有效运行。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一条款规定了经营者作出真实、明确答复的义务。但如果消费者对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缺乏基本的知识,没有能力提出问题,经营者也就无须承担这种义务。消费者教育的推行使消费者拥有能够提出直接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知识。第二,消费者教育不仅提供一般性的消费信息 消费者教育所提供的绝大多数内容本质上虽然是信息,但这种信息不包括交易前由各主体直接提供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如特定交易标的的质量、价格、功能等信息以及交易对象的品性信息,又如公权机构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执法信息,或消费者组织在工作中收到的投诉信息等,这些信息往往可以与特定的交易相关联。,还提升消费者的信息能力和决策能力。在当下信息社会,消费者除了缺乏信息,还欠缺对信息的筛选和处理能力,以及运用信息进行最佳决策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需要经由长时间的锻炼才能获得,消费者教育是使民众具备这种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三,消费者教育不同于单纯的信息提供,还可以塑造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良好态度,从而促使其作出有利于自身或社会的选择。如新西兰Iain Potter所言:“给予公众信息并希望他们改变行为是容易的,但我们知道那不会很有效,否则社会上就不会有肥胖者、抽烟者,也不会有人如疯子一样驾驶。”[3]由于充分信息只是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的第一步,在较多情形下,仅仅进行信息的提供是不够的,还须塑造消费者的良好态度,而这正是消费者教育的职能所在。
      现代法学应飞虎:我国食品消费者教育制度的构建除了对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在信息、能力、态度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外,消费者教育还可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一,在消费者教育制度与信息提供制度的框架下,消费者可以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真正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而不是“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促成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Hans B. Thorelli和Sarah V. Thorelli在1977年指出:“只有当至少一些消费者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服务现代社会的需求。”[4]第二,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拥有基本的消费知识,这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执法信息的正确理解,减少对正确信息的误解,这种正确认知对促进法律的实施是必需的,因为对正确信息的误解会对相关企业和行业造成伤害。同时,消费者教育给予消费者的知识可以大大降低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可能性,尤其在目前网络谣言较为盛行的情形下,其价值更为明显。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这个角度看到消费者教育对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作用。第三,消费者教育还可以实现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公共利益,这有赖于我们进行怎样的消费者教育。如UNGCP第5条要求各成员“开展消费者教育,包括消费者所作选择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后果的教育”。如果我们在进行消费者教育时强调可持续消费(sustainable consumption),消费者因此具有可持续消费的意识,消费者在作出消费决策时至少会关注决策的各种后果,这会对企业过度包装等浪费资源的行为产生倒逼,而企业过度包装这类行为很难用法律来直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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