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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村民自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时间:2021-06-03 00:03: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如何切实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衔接,发挥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话题。为此,记者邀请了我省相关理论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社会自治没有强制性权力,只能说服教育,实行“德治”
      记者: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有怎样的特点?
      李羚:自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成立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至今,30多个年头过去了,这一制度变革被国家发掘出其价值之后,迅速向全国推广,并以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赋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彭大鹏: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方式。村民自治与其他社会自治不同,它是一种区域性社会自治。社会自治处于国家正式权力体系之外,是社會领域内的自治,是一种“社会民主”,其运行不具有强制性。社会自治没有强制性权力,只能说服教育,实行“德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了这一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最早自发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名称各种各样,有的称村委会,有的称治安领导小组,有的称村管会,而且大都设在村小组一级,其最初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农村社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主要是“为农民服务”。
      记者:作为党在新时期对农村工作领导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和作用?
      李羚:从我省层面来看,村民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壮大和创新完善的过程,在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在灾后重建、城乡一体化、农村改革和社区治理、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彭大鹏: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折中性的区域性社会自治,其职能有限,也受掣于既有制度环境。为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可以允许各地探索不违背自治原则又能体现各地特点的自治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鼓励各地立足于本地具体情况,创新基层治理机制,因地制宜地发展形式多样的村民自治模式。只要不侵害国家权力,不侵害个人权利,具体用哪一种模式来自治应该交给村庄自己来选择,这才是真正的自治。除了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之外,准确定位村民自治的职能与权责,明晰村委会与各种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改善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也十分重要。
      同时保证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质量,是一门工作艺术
      记者:以“村委会”为典型的村民自治组织,与党的基层组织是怎样的关系?
      彭大鹏: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结构主要有两个层次,即由全体村民参与的村民(代表)大会和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则是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非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干预。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在当前农村自治社区(通常称为“行政村”)的权力结构中,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权;但另一方面,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将党的基层组织确定为“领导核心”的位置。党的领导核心的地位实际上赋予了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党的基层组织居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之上,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基层党组织实现对村民委员会的实质性领导。
      此外,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应规定中,将村一级的决策权分成两大类,属于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党支部讨论决定, 其他的事务则交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记者:在现实中,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一方面扮演着完成国家和政府任务的“代理人”角色,同时又扮演着管理本村事务、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当家人”角色。对此您怎么看?
      李羚: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所以不能把该政府做的事都包揽了。划清权力边界是充分实施自治机制的前提。以成都为例,针对当前全国范围城乡社区建设面临最大问题——村(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问题,成都近年出台《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的十条措施》,将基层反映强烈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和属于专业技术性质、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组织办理事项列入村(社区)负面清单,共清理出13项。并同时设立了村、社区自治机构的准入机制,超出村社职责范围的事务,由政府购买服务。这些举措,厘清了党委、政府、社区的权力边界,对回归村社自治设置了很好的前提条件,并形成了制度性探索,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成功的、可复制的案例。
      彭大鹏:村“两委”矛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矛盾,在我省各地的实践中一直在探索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有些地方政府鼓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就是为了减少这个矛盾带来的内耗。但这样的做法它不是从民主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效率的角度、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的。这个方法确实有利于减少矛盾、提高决策效率,在一定的层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它却挤压了村民自治的空间。怎样既能保证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质量,这几乎就成了一门工作艺术。
      其实,将国家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两者之间从理论上做出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划分并不难,但要在具体实践中泾渭分明绝非易事,当两者在所占有的权力和组织资源极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孰轻孰重就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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