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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

    时间:2021-05-15 08: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进行明确,所以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公安派出所方面消防监督的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对公安派出所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加以界定,同时也对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详细设定问题进行分析,客观的论证公安派出所授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利本身的无效性,最后也在公安派出所获得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希望本研究能够为往后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消防 行政处罚 权限
      作者简介:李絮,菏泽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64-02
      近年来,《中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门所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消防规定》都对公安派出所经常参与其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和明确,但是却并没有针对公安派出所方面持有的消防行政执法所具有的相关权限进行明确和规范,而消防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则是直接属于一种行政机关类型的重要执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也根据各类消防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的文件来展开相应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真正的为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方面发挥出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实践的过程的当中所开展的消防工作都已经具备了许多成熟的经验,这些经验都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而一些仍然处在探索和尝试当中的做法依然有待求证。
      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对象
      我国的消防法当中对消防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规定,特别是在消防法的第70条规定当中的内容直接明确授权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获得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因此就不得不让人思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的意义之上到底处于何种的地位,其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又是哪一种类型等。而且从原有消防法当中名称为公安消防机构改名为修订版本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就可以直接看出消防机构开始真正成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有效内设机构,而并不是在行政处罚当中只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在《消防法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政府挂牌所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责令其停业和停产将直接对其经济以及社会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与之相关的报告也都是由公安机关来上报给政府,因此这就充分的表明消防机构并属于政府方面的部门。所以消防机构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利主要来自法律方面的直接授权,并不属于某个行政机关的委托,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直接隶属于行政处罚所规定的经过法律授权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效组织。
      二、 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现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则根本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就必须对这种问题和状况加以改善。公安派出所处于基层位置,因此能够有效的跟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且在《中国消防法》当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主要是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同时也会相应的开展有关消防和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更加具体而有效的得以实施,而这些都由公安部门来对其严密的规定。因此就必须授予公安派出所,真正进行消防检查的权利,这在我国法律的实践方面都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此就必须要赋予其消防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消防执法的权限。从而保证其不只是具有监督的权利,同时还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利,这样那些表面敷衍的工作局面就不会再出现,因此这些问题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极不相符。而且消防处罚也并不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今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仍然普遍较差,大多数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仍然有待提升,所以很难促使相关单位能够真正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及时的消除火灾的隐患
      《中国消防法》和《消防规定》当中都只是对派出所内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当中的主要责任加以明确,然而对相应详细的工作程序仍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来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单位方面很容易出现消防违法的行为,而这也是派出所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过程当中,最容易发现和引发的安全管理隐患,因此就必须要对这些方面,加大其所具有的查处力度,但是却因为公安派出所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并没有获得授予,因此到目前为止无法对其进行查处处理工作,这就需要将此类事件全部交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来开展和进行,然而一些相对具体的移交手续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文书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效果,为所以在真正的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容易就出现消防和违法的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的及时获得查处的情况。
      (三)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能够有效落实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
      当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真正的参与和实施到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时,能够有效的直接形成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模式。同时也有少部分的人会对相应的消防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并起到更加深刻的印象和认识。因此就必须要从公安派出所内部所具有的消防监督管理的权限。根据其行使的主体来看,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的实践当中和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接触比较多,所以就很容易给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员造成一种消防机构只是唯一的一种监督检查的主体的认识错误,因此就会对公安派出所的民警们开展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一个自觉性的抗拒作用,这就直接给公安派出所内相应的工作人员消防工作的开展,直接带来了明显的阻碍和影响。而且这些对于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工作人员们来说,这些工作人员也都普遍的认为,消防方面的工作都是属于和消防部门两者之间的事件,这就想法直接成为一种定性的思维。目前大多数已经颁布了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安派出所在进行和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当中,其所要履职的有效范围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都只是局限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还有检查和权利方面,因此这其中并没有作出非常详细而又具体的行政监督处罚的权利,这就直接促使多数民警在执行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时,其自身也缺乏相应的认同感,这就直接促使多数的民警普遍认为消防监督工作并不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主要范围,从而导致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是不作为的情况,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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