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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安交警执法与人权保障

    时间:2021-05-15 04:0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随之迅猛增长、道路变得四通八达。一方面,道路交通状况愈加的复杂,对于公安交警来说,交通行政管理面临一定的压力;而另一方面,道路参与者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在涉及交警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时,对自身人权是否得到保障多番质疑,这对公安交警执法带来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坚持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便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体来说,公安交警必须依法行政,以达到人权保障的全面性、广泛性和公正性。人权保障也对公安交警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人权 交警 执法
      作者简介:杨晓磊,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徐玲,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平潮交警中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86-02
      近年来随着社会步入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道路纵横交错、交通面貌日新月异,交通警察对于一个城市所做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不可或缺。然而,交警执法活动却越来越难开展,在执法过程中,群众关于执法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等质疑声不断,“人权”也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究其根本,公安交警作为我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稳定的一支重要的执法力量,交通执法必然涉及道路交通行为主体的人权保障,那么,交警执法与人权保障应该是怎样的关系以及怎样寻找交警执法对人权保障最大化的实现路径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交警执法现状
      (一)易发生冲突乃至暴力抗法
      交通警察基于这一警种的需要,对参与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执法是法律赋予其的职责,但却因此引发冲突甚至违法人的暴力抗法。在2014年11月2日秦皇岛发生“黑车恶意闯卡致一交警死亡”事件,几乎每一年都会有交警因该类事件的发生而因公牺牲。
      (二)群众不理解、不支持
      交警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大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但这一出发点并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例如“三车整治”、“集镇整治”、“酒驾整治”、“三超一疲”、“危化品车重点违法行为”等专项行动的整治过程中,除了引来违法车辆驾驶人的“又要交买路钱”的气话、怨言外,也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称赞叫好和支持,而是仅仅认为交警在“创收”,自身交通环境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三)恶意中伤、投诉
      由于交警执法的对象范围较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加上群众普遍认为“法不责众”,难免造成交警执法中有失偏颇的现象,那么,一些交通违法者就和执法交警杠上了,或者认为交警执法系针对他、难为他,想方设法报复交警;或者以自身职权和地位来要挟、投诉交警,让交警难堪;或者胡搅蛮缠,无中生有,故造谣言恶意中伤交警。
      (四)说情风盛行
      众所周知,交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难么,古往今来、盛行已久的“说情风”也确实在交警执法的过程中存在。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处罚人来自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说情行为,“说情风”这一现象也成为基层交警十分头疼的现实问题。交警一旦拒接了这些“请求”,就会被说成是不讲情面,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交警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随着群众人权意识的增加,交警执法活动必须要依法、规范,而交警执法活动越规范化、法治化,越能保障参与道路通行行为人的人权。因此交警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应该是相互辩证的关系,既是相辅相成又是相互制约的。
      (一)交警执法是人权保障的前提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执法权。公安交警也应当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权。在道路交通中所涉及的人权只有在交警的规范执法中受到保障。一方面,交警通过秩序的整治、管理和疏导,隐患的排查和事故的预防,有效的保障了群众出行时的生命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交警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效的保障群众发生事故意外后应拥有的路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人权保障是交警执法的目的
      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逐步推进,对人权的尊重正在逐步得以强调,保障人权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从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因此,交警执法的目的便是对人权的保障,交警必须依法行政,才能保障人权。
      (三)交警执法是对部分人权的限制
      交警的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即是交警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交通行为,对部分群众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行政强制措施即交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予以限制,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交通管理的目的。
      (四)人权保障制度是对交警执法的限制
      既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由法律而定,国家同样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和制定了人权保障制度。例如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随着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度的提高,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该修订法也是对交警执法活动的限制,进一步要求交警执法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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