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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生安全教育与监管责任的分担之我见

    时间:2021-05-14 20:02: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把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管责任全盘推给学校,在学生发生伤亡事故之后让学校充当替罪羊或者被株连惩罚的做法乃至想法,是错误和危险的。理由非常简单,那就是鼓励了更多人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监管的袖手旁观,同时也滋长了更多人推卸责任、片面指责学校的惯性意识。也正是由于“更多人”的袖手旁观和惯性意识,使得原本不该发生或可以遏制的许多学生伤亡事故却频频发生。
      2012年6月9日是学生双休日的第一天,全国三地16名中小学生同日溺水身亡。其实,自进入夏季以来,人们就一直在不断地为全国各地纸媒、网媒对学生溺亡的报道和评论而痛心。
      作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笔者想,进入夏季之后,罕有学校不将学生溺水事故的防范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题教育校会、主题教育班会、校园宣传橱窗、校园广播、放学前的温馨提示、致家长公开信、给家长发手机短信、组织学生观看教育视频和写保证书、溺水事故报道图片展等等各种能够开展的活动,一直都在大张旗鼓地开展之中。为此,学校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各地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为什么仍然频发?
      不仅如此,学生的其他伤亡事故其实也从未间断过。
      2012年6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事发时车内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一、家庭和社会安全监管缺失的原因
      1.学校很难左右所有家长的思想意识。通过家长会、致家长公开信等方式方法,我们从学生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三令五申严禁未满13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反对学生骑电动车和摩托车上下学,可是相当一部分家长仍让自己未满13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学。家长明知接送孩子的车辆在进行非法运营,明知车辆已经超载,却仍然坚持把自己的孩子硬塞进去。
      并非家长无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只是他们仍存麻痹情绪和侥幸心理,总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家庭当中。
      2.学校很难左右当地政府的监管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会议和下达文件、通知的形式,一直要求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学校师生包括部分家长,经常向有关执法部门电话举报,得到的答复经常是:“你们不要推卸责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学生都自觉抵制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都不乘坐非法经营车辆,都远离那些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怎么还会有市场?”
      学校理解执法部门的人力不足,力不从心,但是在全国严防校外暴力侵害师生的那段时间里,各执法部门都能在学生上下学等关键时段派出人员到学校执勤,风声过后,学校又成了被淡忘的角落。如防溺水,原本属于村庄、社区管辖的沟河塘坝,却要求学校出面与之协调安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加强监管,甚至要求学校星期天、节假日安排教师定点巡查;如接送学生的车辆,原本应该由车管部门进行管理,却要求学校监督、举报;如学校安保,至今仍有不少地方政府未按照要求为学校配备专职保安,而是让教师轮流兼任。
      从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的角度出发,学校参与监督、举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这种民不告官不究,一出问题就以“教育监管力度不够”来追究学校责任的行政意识,确实难以让学校理解和接受。
      二、有效预防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措施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精神支柱,他们的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唯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才能有效预防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1.明确责任,防止推诿扯皮。2010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当地政府、公安、卫生、工商等执法部门对学校安全的责任,但是,其中许多委婉、轻软的“协助学校”“帮助学校”“支持学校”“检查指导学校”的若干“规定”,其实远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仅以学生溺水、交通事故的防范为例,除了学校加强宣传教育之外,家长应该担负起哪些具体责任?村庄、社区和交警等相关部门应该担负起哪些具体责任?因为没有明确要求,所以才会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后相互推卸责任的弊端。
      责任明细,是各地政府的义务。为什么《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将近两年了,许多地方政府却至今没有据此出台贯彻细则呢?即便是出台了贯彻细则,又是如何抓好落实的呢?学生伤亡事故频发的事实,让我们无话可说。
      2.严格奖惩,强化责任意识。我们一直高呼“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也一直在“严惩”对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而对学生家长的“惩罚”却仅限于使其饱受孩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的余生痛苦。
      那些一直致力于学生安全教育、引导、监管的人和部门,那些为保障学生健康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教师、家长和分管领导,得到的也只是口头的“不出现安全事故就是有功之臣”的褒奖。长此以往,对每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战战兢兢分管学校安全的人只重视责任追究,而轻视对他们日常工作的重奖,有谁还愿长期担当这份重任?
      政府不仅应该有明确的惩罚制度,更应该有明确的奖励制度,这有利于推动学生意外伤亡防范工作的有力、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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