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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容性社会管理视野下执法理念与方式的转型

    时间:2021-05-14 08: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如何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公安执法实践中,规范和改善公安执法行为,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实现和谐执法,促进社会和谐,是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近几年来,盐城市公安系统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大力推行“说理执法”新举措,实行执法理念和方式转型。盐城的成功实践,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一、“说理执法”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包容性情怀
      所谓“说理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清事理、法理、情理,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一种执法方法。说事理重在说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说法理重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公正处理;说情理重在说清应当遵循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进行道义教育。
      (一)“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执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本理念,最关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在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之间达成良性均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推行“说理执法”,本质上是在做群众工作,这就要求公安执法机关克服特权思想,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陋习,积极引入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着眼于法理、事理、情理,以平等、民主的方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真诚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说理执法”既是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更新公安执法工作的理念,又是创新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群众工作方式,完全切合党的群众路线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包容性情怀。
      (二)“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双重交织时期,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充分依靠法治有效防范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化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维护政治大局的稳定;能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否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都是公安执法工作的价值所在和最终归宿。推行“说理执法”,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不断在新的起点和更高的层次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三)“说理执法”是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水平的有效之举
      党的十八大勾勒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法治保障”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公安机关在“法治保障”环节上承担着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公安执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格依法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模范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大力弘扬法律精神。“说理执法”蕴含着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其一,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其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其三,依法推进社会诚信和社会管理制度建设。
      二、“十大说理法”:盐城市公安系统推行“说理执法”的实践探索
      盐城市公安系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说理执法”的规律,并创造出“十大说理法”:
      一是“案例说理法”:即运用当事人知道或者熟悉的案件、事例,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具体案件和事例中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理解和接受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二是“证据说理”:即对态度较为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些纠纷中道德水准不高的当事人,在适当时机抛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犯罪事实或过错行为,迫使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承认过错责任。三是“迂回说理法”:即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避免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防止引起行为人的反感和增强行为人的对抗心理,从侧面采取巧妙的说理方法引导行为人如实交代和陈述违法犯罪事实,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道歉说理法”:即对遭到不法侵害特别是电瓶车、家禽家畜等财物被盗的受害人,因为案件长久得不到侦破,财物损失得不到挽回,或者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调解纠纷、作出的处罚不公,应主动上门向当事人进行检讨和道歉,诚恳承认过错和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当事人谅解。五是“宣讲说理法”:即对那些爱讲理、争是非的对象,或者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言行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人员,或者受他人鼓动参与闹事的群众,可采取口头、标语、传单、集中开会等方法,直接向他们宣讲具体的法律规定,指明他们已经实施或可能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他们要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六是“提示说理法”:即对民间纠纷或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行为人作出赔偿的情况下,提醒受害人不要张扬,以免引起行为人的不满和社会不良影响,导致产生新的矛盾和治安问题。七是“情感说理法”:即对那些重情重义的工作对象,要从思想、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在深入交流和沟通中使他们得到人间温暖和友谊,用情感的方式破除他们的心理防线,达到工作的具体目的。八是“借力说理法”:即在工作对象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找其较为信任的人员或邀请律师等外援性办法,对工作对象进一步开展说理工作,促使其端正思想,转变态度,取得说理执法的良好效果。九是“听证说理法”:即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让纠纷或可调解的治安案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明是非、辨法理、析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案结事了、矛盾化解的执法效果。十是“点穴说理法”: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聚众性纠纷、团伙性刑案等特殊而复杂的治安问题过程中,抓住矛盾的焦点、关键人物、一方或双方的责任、某个对象的弱点,展开强势的说理工作,打开突破口,取得问题的全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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