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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对公安执勤查获不明财产的定性处理

    时间:2021-05-13 16:03: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以中缅边境某边防派出所警务区民警巡逻执勤途中查获的一起性质不明人民币现金20万元的事件为案例,就四种处理意见展开法理分析,提出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最佳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公安执勤;无主财物;上缴国库;定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1)01—0046—03
      
      一、案例
      
      2009年3月,中缅接壤地区的某边防派出所三名警务区民警到边境一线巡逻,当行至一条出入境境便道(非授权出入境通道)附近,发现前方200米处从缅甸一侧驶来一辆红色摩托车,驾驶人看到民警后立即调转车头沿边境便道向境外缅甸方向逃窜,摩托车急速调头时当场从车上甩下一灰色编织袋。经在场民警打开检查,发现袋内装有捆好的二十沓百元现金,共人民币20万元整,至今无人到该派出所报案及认领该笔现金。该笔款项因性质不明暂由某公安边防部门保管。
      该笔现金经财物部门核实为真实有效的人民币,查获时外用一个灰色编制袋包装,边防派出所当日未对该编织袋包装特征情况进行现场拍照,该外包装物现已遗失;对查获现金的精确位置以及距边境线的准确距离无现场照片佐证;对该笔现金及人民币编号等情况未收集并注明;因当事人逃窜未到案,对摩托车及驾车人暨现金持有人的身体特征无法拍照固定,只有民警目击证明该运输车辆为一红色摩托车。因现场取证及证据固定工作不够细致,目前此现金及有关包装物无法进行核实、比对。
      
      二、对事件的法理分析
      
      本案现金财物持有人在和我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相遇时已当场逃窜至境外,目前该事件无接警、处警记录,无群众举报,无证人证明,无受害人报案,只有人民币现金在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存在涉毒或涉及其他种类犯罪情况,但由于无他人证、物证或其他线索材料,案件性质有待进一步核查,实践中无法将该案认定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该案为不排除属于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三类六种”刑事案件,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不明确,且犯罪事实属于何种类别更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上达不到立案条件。该案情况特殊,查获现金是违法所得、赃款还是无意问遗落的“无主现金”,均有待进一步查证。
      至于当事人即现金持有人在边境地区逃避巡逻民警盘查的真正原因,有可能是现行作案畏惧法律的惩处,也可能是有违法犯罪前科未受处理而逃避盘查,也不排除有别的原因所导致。但该笔现金数额、来源、性质和出现地均违反常理,尤其是结合查获地点为边境线不远、当事人躲避民警盘查向缅方一侧逃跑、当事人偷越国境、现金数量巨大等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该笔拾获现金可能与犯罪案件有关,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构成“没收、收缴、追缴”的理由,并不能进入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处理,有可能的话也只能参照无主财物来定性分析。所谓无主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无法确认所有人的金钱和物品。其具有相对无主性,因为既然是财物,就必然曾经归属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只不过在办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明所有人而已。案件线索无法审查核实,无法立案,对该现金不能下最终结论,对这笔现金只能初步定为民警巡逻执勤中所查获的持有人遗失的可能涉嫌非法交易的暂时无人认领的财物。
      
      三、几种处理方案的比较
      
      该笔现金财产性质难以准确定性,法律法规对该类特殊案情的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严格说来在等待查明案情之前只能暂时保管,无法作法律上的最终处理或处置。虽然该现金性质不明,无法确认所涉案件的案由,但公安边防职能部门已暂收保管达半年之久,一切财产都是社会的财富,为有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该项财产应有的经济价值和效益,可以考虑变通处理,由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上缴,结束这笔财产的不稳定情况。今后如事实真相查明(这个可能性较小),或者合法的财产厉所有人出现,再由边防部门从财政部门依法提回,予以归还或补偿。以下是处理的四种法律方案及其分析比较:
      (一)发布招领公告,以“拾得遗失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缸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招领公告一般应在当地政府的报纸或媒体发布,查获的公安边防边防部门根据查获地等具体情况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即可。
      如果由杏获单位公安边防部门自行发布招领公告有一定隐患,该案很可能产生认领财物争议:由于事情发生已有很长时间,该财产属于无明显外部特征的现金人民币,对外包装物未及时进行拍照固定,编制袋现已遗失无法查找,无照片固定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金额巨大,事件知情者较多,不排除将来发生冒领的可能,一旦有人冒领边防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比对与核实,可能给公安边防查获单位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鉴于现金为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防巡逻职能中所得,属于执行公务查获所得,事件性质与公民捡拾财物的行为性质上不完全相同,可以不适用普通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二)参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其一是追缴或者没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收缴、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其二是按无主财物处理。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收缴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边防派出所)办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其他边防部门。根据公安部授权,边防部门由于只在办理“三类六种”刑事案件上具有承办和审批职权,边防部门在此类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上没有得到公安部授权。因此,走行政程序法律上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则该现金可能要由公安机关财务室保管,不能保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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