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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价之研究

    时间:2021-05-13 00:03: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障。文章针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评价,分析了当前交通设施管理现状、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数值、各省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评价,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这对于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评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标志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显著加快,城市道路上的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提起了更大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公共及专用停车场、照明设备、护栏等,主要为保障交通安全而设置,通过影响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心理,达到防范不安全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目的。因此,必须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交通安全性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更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与问题
      目前,由于各地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实力、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综合体制尚未形成,各地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由政府的不同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
      1.1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1.1.1 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由公安部统一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1]。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安部)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1.1.2各城市的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在我国,各地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由政府的不同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标志标线及交通监控等)。大多城市属于此种类型,各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成立了设施大队(或设施处)来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如北京市等。
      2)由所在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建委、市公用事业局、政府的市政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制作、养护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2]。如南京市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3)其他形式的管理模式。如:昆明市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的制定、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江门市规定路段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设计、制作、养护、管理,由该路段的管养单位全面负责,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毁、灭失情况时,管养单位要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交警部门发现危及交通安全且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上述情况,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养部门等州。
      1.1.3 标准及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已制定了部分基础性的交通管理设施标准和一些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技术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交通防撞墩》等。建立了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畅通工程以来,各城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的“基础工作”,普遍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创建了“规划一设计一建设一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新建、改建道路做到了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道路建、管脱节的局面[3]。公安、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整体作战,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1.2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存在问题
      1.2.1尚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现象
      自1986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至2003年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交通管理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多部门负责,到明确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或多或少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现象[4]。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发布前,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权属,并延续下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基本任务,迫使公安机关有主动参与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动力,势必造成多头管理的客观现实,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文件的方式重新明确交管部门在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审核、监督权。客观上造成又多了一个部门参与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现实,原管养单位又多了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5]。
      1.2.2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脱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包括,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教育,交通秩序宣传和维护,交通事故处置和预防。但是,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职责,如管理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则归属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分别管理存在机制上的弊端。容易出现推诿现象[6]。例如,对危险路段和黑点的整治就存在不易调和的体制性隔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较之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易于发现道路危险路段和黑点。但因没有相应的整治职责,只能通过政府协调,或者与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沟通,整治危险路段和黑点。而对担负着道路交通设计、建设和维护职能的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因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容易忽视对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和黑点的整治工作,继而延误整治[7]。如此一来,极易造成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脱节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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