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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暴力犯罪探析

    时间:2021-05-08 16: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在犯罪学的视野下,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文章认为网络暴力犯罪是在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与社会现实等客观方面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对其管控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培育网民的道德和责任意识、净化网络环境、解决社会问题、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着眼整体综合考量,构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防控体系。
      【关键词】网络暴力;犯罪;主观;客观
      2016年9月16日,演艺明星乔某在上海某住宅楼内自杀身亡。后其经纪人通过媒体表示,乔某本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随着其演艺事业的进步,受到的争议、传言和诽谤日渐增多,对其造成极大的困扰,加重了病情。乔某作为一个演艺明星,曾遭遇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一次是在参演某爱情类综艺节目期间,因表示与节目中的搭档徐某“没可能”而被大批网民辱骂“炒作”“感情骗子”“渣男”等;另一次是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因发布的微博中含有“飞蛾扑火”“自取灭亡”以及“人肉”等字眼而被网友疯狂吐槽。尽管其事后及时修正微博道歉,并表示愿意通过唱片公司向遇难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元,但仍难以平息广大网友的怒火,对其的争议和吐槽依然不绝于耳。更令人唏嘘的是,在乔某离世之后,仍有部分网民在网上传言称乔某死因系SH性窒息造成,继续抹黑乔某。
      虽说乔某的离世并不是由网络暴力直接导致,但网络暴力无疑在这起悲剧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了乔某,演艺圈中的香港明星张某以及台湾女星杨某的离世也与网络暴力有一定的联系。在演艺圈之外,也有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被卷入了网络暴力的漩涡,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教师乔某、成都的女司机卢某以及高雄的面包师傅黄某。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普及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不自觉地参与到网络生活中去,并且也有意无意地将自己或他人的言行举止曝光在网友的目光下。如果不及时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和预防,必将会有更多的人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人,乔某的悲剧也会在社会各个领域上演。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暴力”在《汉语辞海》中有两重解释,一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力量”i二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看,上述第一种解释提及的强制力量不应被视为暴力,尽管它能给人们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产生重大影响。而第二种解释尽管指明了暴力的目的指向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是用强暴行为来解释暴力,是逻辑中的循环定义,不足以让人信服。心理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试图对暴力的概念作出解释,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对暴力的理解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可将暴力概括为一种为实现自己目的而对他人痛毁极诋或者拳脚相加的强制性行为。
      “网络暴力”不是法律中的名词,而是网民们约定俗成的新名词,指的是网民在网络世界中的暴力行为,是現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在虚拟网络世界的延伸。网络暴力不是通过拳脚相加的物理方式实现的现实暴力,它是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对并不熟识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侮辱、诽谤乃至恐吓的精神暴力行为。起初网络暴力的发生多源于道德义愤,受害人往往在道德品行上具有一定瑕疵。而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发展,网络暴力又更多表现为主流价值观对非主流价值观的冷漠和排斥,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持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往往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人。网络暴力虽然不是现实的暴力,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攻击性,同时这种强制性和攻击性的强弱跟行为的参与人数有直接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多数人的暴政”。
      二、网络暴力的犯罪属性
      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不同于刑法学视野下的犯罪。刑法学将犯罪定义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所言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的犯罪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应受制裁的方式不同。刑法学中的犯罪需要承担刑罚处罚,而犯罪学中犯罪承担的既可以是刑罚处罚,也可以是非刑罚处罚;二是犯罪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同,刑法中的犯罪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这是刑罚学中犯罪必备的形式特征,而犯罪学所言的犯罪不要求具备刑事违法性,行为只要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要件即可。
      传统暴力行为的内容是现实的、可被受害人直接感知的,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有直接影响,犯罪属性较容易确定。网络暴力虽然是传统暴力在网络环境中的自然延伸,但是与传统暴力之间还是存在重大差异。首先,两者发生的地域场合不同。传统暴力多发生在现实社会之中,而网络暴力多集中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之中其次,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传统暴力多采取的是拳脚相加的物理性伤害方式,网络暴力多采取诽谤、侮辱、恐吓等精神性伤害方式;最后,两者与危害结果的联系不同。传统暴力往往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网络暴力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具有间接性。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加之网络暴力往往是以道德、正义之名展开,所以很多网民会认为网络暴力不可能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网络暴力虽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但是对受害人隐私、名誉的侵害是巨大的,而且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视角审视网络暴力,其无疑具有犯罪属性。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现状与行为表现
      在1999年北约轰炸我国驻南联盟使馆事件发生后,部分网民不约而同的选择在网络上进行抗议,而网络暴力就是在这种集体抗议活动中产生。网络暴力大规模爆发的时间为2006年,这一年里发生了多起网络暴力事件,比如“高跟鞋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在此之后,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辽宁女事件”“艾滋女事件”“李刚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接踵而至。通过这些网络暴力事件可发现,网络暴力的发展蔓延与网民数量的增加呈正相关,网民数量越多,网络暴力事件越是频发。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7年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的数量规模已达7.3亿,相当于欧洲的人口总量;网络的普及率已达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网民成为社会中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网络有时就会成为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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