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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刑法改革与少年刑事司法

    时间:2021-05-08 12: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观念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观念是二十世纪下半叶兴起的西方国家刑法改革最具影响力的内容,在这两个观念影响下出现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诉讼化思想,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并成为西方国家合理地组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反应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西方国家在对少年违法犯罪反应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对这些新出现的反应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司法外处置措施;另一类是司法内处置措施。
      [美键词]刑法改革;最后手段性;反应;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中田分类号]D922.188 [文献标示码]A
      刑法的历史就是永无穷尽地改革并不断走向完善的历史。西方国家自二十世纪中叶始而迅速风靡全球的刑法改革运动,不仅改变了刑法学自身的发展方向,即促使刑法更趋于人道化、合理化,而且也促成了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刑法学界的合作。本文侧重于西方国家这一刑法改革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一、西方国家刑法改革的动因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在整个欧洲,特别是在西欧,开始了一场引入注目的刑法改革运动,并迅速波及世界大部分角落,可以说,所有重要的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及当时的主要社会主义国家都卷入了这场运动,并且都自发地、不约而同地对各自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回顾这场世界范围的刑法改革运动,可以发现,这场运动的兴起主要是由内外两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一)外在原因
      1.难以消弥的社会控制与拘禁过剩之间的矛盾
      面对二战给世界各国带来的社会动荡,特别是对法西斯政权借法治之名行践踏人权之实这一段屈辱历史的反思,西方国家纷纷主张重建法治,并普遍通过推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来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希翼藉此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然而,历史的演进轨迹却逆人所愿。随着资本垄断的不断加剧,特别是经济危机的频频爆发,导致大量失业,社会治安形势令人担忧。各国犯罪案件的总数与犯罪增长率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犯罪的形式除了传统的街头犯罪外,还出现了白领犯罪、集团犯罪、计算机犯罪等新型犯罪类型,更令人不愿看到的是,青少年犯罪占了各类犯罪总数的主要比例,青少年所犯的罪在犯罪总数中也占主要比例。
      一方面是犯罪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拘禁过剩的现象。如以当时西德颇具代表性的不来梅州情况来看,从1973年到1983年,受刑者的收容数约增加了2倍。若收容率以每10万人口比率来看,西德为80,美国为100,东德为200,在美国还出现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监狱暴动事件。(P37)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下,是加重刑法打击范围,还是扩大非外国籍化、非刑罚化的过程和尽可能地采取自由刑的替代措施?这一问题引起了人们深深的思考,刑罚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对监禁刑的改革便成为必然。
      
      2.监狱矫正政策的失落
      古典犯罪学家期冀通过刑罚的威慑来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实证派犯罪学家则强调通过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认为监狱内的劳动、一般义务教育和指导如何利用闲暇时间、生产技能的培养等措施,可以促使罪犯内心的转化。然而,“实践证明,许多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初期的情况都不错,但过了5至8年剥夺自由的生活之后,他们的行动和劳动态度就明显变坏了。剥夺自由的刑期越长,他们在重新犯罪时所犯的罪行就越严重。”(PlO)当时的人们曾对自由刑占据刑事政策中心的地位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认为自由刑对改善、矫正犯人所起的作用,比什么都有助于重返社会。到了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人们开始认识到监狱的局限,认识到将犯人拘禁在与正常社会生活完全隔绝的监狱内进行所谓返回社会的改造,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认为要使受刑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必须尽可能地使其不与社会隔绝或少与社会隔绝。在1950年举行的国际刑法及监狱大会上,各国与会代表普遍地揭示了监狱诱发犯罪的性质,引发人们不仅对普遍地、不加区别地使用监狱的方法提出质疑,甚至对监狱本身提出了异议,各国的报告一致指出了短期自由刑造成服刑者交叉感染犯罪恶习的流弊,主张以缓起诉、缓刑、罚金、不拘禁的强制劳动、周末拘禁及半拘禁、损害赔偿等合理的处分,代替短期自由刑。
      
      3.犯罪学研究的新发现拓展了人们的认识视野
      犯罪黑数的研究不仅揭示了犯罪现象的普遍存在,同时还揭示出:除了采取刑罚措施以抑制人们陷入犯罪的诱惑外,抗制犯罪更有效的方法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意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P43)因此,在犯罪防治政策上应树立这样一种前提观念,即:“只要人们对那些现实地威胁法律所保障的和平的严重犯罪还保有免疫力,那么,就不能认为公共安全受到决定性的威胁。(P19)
      二十世纪中叶还出现了“一般化犯罪理论”。美国学者Cohent和Felson首倡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直接接触的掠夺性犯罪的产生都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个具有能力及倾向的犯罪人;合适的标的物存在;足以吓阻犯罪发生的抑制者不在场。一般化犯罪理论对各国刑事政策的影响在于:使各国立法者认识到事后刑罚适用作用的有限性,从而改变过去犯罪发生后被动反应的方式,而采取更加主动地加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措施,以减少犯罪机会,尽可能地消除犯罪原因。
      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有犯罪标签理论。标签理论强调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被警察、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为他贴上偏差行为或犯罪嫌疑人标签推动的结果。其实,“偏差行为并不是行为的固有本质,它是直接或间接看到这些行为所给予的一种特质。”(P63)标签理论的发现要求人们更加慎重地启动刑事司法制度。
      
      (二)内在动因
      1.刑罚功能的理论审视
      二十世纪之前的刑罚理论都是强调刑罚的充分有效性和报应必然性为前提的。认为“刑法坚持报复的感情同婚姻以性欲为基础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普遍内驱力的合法发泄方式。”(P33)不同的是:旧派理论因主张普遍的自由意志而强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让其赎罪或给予其应得的报应;新派理论因认为犯罪在于行为人社会化的失败,进而提倡教育刑罚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处罚犯罪人,它不过是改善犯罪人恶性的一种手段。然而,美国学者马丁逊通过对1945年至1967年间实施的231件改造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从再犯率、监狱生活适应度、职业技术本领的获得、人格变化、社会生活适应等角度,分析罪犯改造措施的效果,得出结论:医学治疗、心理疗法、职业训练、保护观察等所有的改造措施和方法,除了个别例外外,并不对减少累犯起任何作用。(P40-41)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监狱改造的局限性,认识到把罪犯拘禁在与正常社会生活隔绝的监狱不但达不到改造的目的,而且对犯罪人身心是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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