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授权立法禁区的合理性辨析

    时间:2021-05-07 12: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代社会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人的价值观念的极大转变,在价值观大转型的背景下,社会的“越轨行为”激增。而法律的滞后性又意味着对部分“越轨行为”会出现“无法可处”的情况。现阶段,在我国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时常可见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此种表述,在我国却难以认定为附属刑法规范。在此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模式对越轨行为进行规制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授权立法模式的应用分析,发现有关犯罪和刑罚在我国立法领域一直作为特定事项予以保留,是授权立法不得涉足的“禁区”。关于是否有必要破除禁区,以求对新型越轨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据此,以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为根进行理论剖析和价值比较,力图做出合理的价值取舍。
      关键词:授权立法;罪刑法定;价值取舍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5.066
      1授权立法理论基础之探析
      1.1授权立法的理论渊源及其局限性
      授权立法亦称委托立法或者委任立法,起源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散化调配,宪法通过赋予不同的权力主体以不同的权力,来实现通过权力制衡权力的目标。正是因为权力和权力主体的划分,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委托与权力授予才成为可能。封建专制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在某个人或者某个由极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手中,此种情形之下,依靠暴力和愚民而掌握的强权是不受限制的特权,因而是不可能被转授的。权力的委托转授孕育在追求平等和自由的法律至上的社会之中,授权主体对被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根植于权力的衡平性分配。因此,有学者对授权立法做了如下阐释:“现代人们所说的授权立法是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基于宪政分权之上的一个法律概念,它在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及法治原则等宪制原则确立之后,有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权威性组织政府机关,分权政府权力、确定政府权力运行的程序与原则之后才产生的”。分权思想肇始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将国家政权分列表述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项权力是“政体的三要素”。虽然这一表述中的三要素与近代以来的立法、行政、司法十分相似,但就古希腊当时的典章制度以及政治法律情况看,其内容与近现代分权学说的内涵还是有较为明显的区别。近代以来,三权分立学说由洛克首先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他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但实际上对外权属于执行权,因而其理论为两权之分。在孟德斯鸠看来,三权分立是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前提之下的,唯有将国家权力分而划之国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建立法治原则。不可置否,近代以来西方确立起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无不受到权力分立思想的影响,立法权作为分权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
      当代,在西方主要国家,均是以“主权在民”和“权力制衡”思想为基石建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私权利的让渡,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已经成为通识。但是为了使公权力运转高效、便捷,代议制度便应运而生。授权立法例普遍实行后,在西方国家主要有议会主导模式、行政主导模式和制衡模式的授权立法模式。立法机关通常是针对社会上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可以类型化的有悖人民利益的现象而立法在此区域又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某一领域进行初步探索时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来达到规制行为、维护利益、保障稳定的目的。但代议制体制下人民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机关代为自己行使国家权力,代议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当受人民委托的权力再度委托时,不可避免的会使得民众的意志被削弱。因此授权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对约束自己的法律的控制。此外,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即立法机关通常情況下是以内部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做出授权决定。这种以内部的少数服从多数达成的共识来代替民意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主意志,由于这种授权方式的非规范性,因此其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若是决定缺乏民主正当性,必然是对宪法原则的违背。另外,在当代社会,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需要为权力圈起制度围栏,权力需要权力的制衡。授权立法模式将本应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委托于行政机关,此情形下,行政机关稍有不慎就会跨越权力的边界,若寄希望行政机关自己限定自己的权力边界,是极不可靠的。因为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形下,对规则的漠视和践踏是时有发生的。
      1.2我国授权立法的理论逻辑及实践问题
      我国的政治制度模式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我国《宪法》中明确表述和界定了我国的权力分配。即在“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下,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分工政治体制,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的制度设计并非是对西方分权理论的简单应用,而是在汲取分权思想的合理性成分基础上又充分结合了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再设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模式。此模式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授权立法的母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被授权的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是拥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的内容受最高权力机关的限制。
      立法是对社会发展中新兴矛盾的反馈和调节,我国的飞速发展预示着法律要及时有效的跟进,当下,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立法模式。但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建设仍有不足,授权立法仍存在着诸如授权规范缺失、授权立法监督缺失、越权立法等问题。上述问题若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便会出现一系列的制度性问题,如立法权滥用、立法的规范化遭到破坏以及授权立法的正当程序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形式上是授权立法的内部协调性问题,但其本质上是对宪法精神和人民意志的违背。

    推荐访问:辨析 合理性 禁区 立法 授权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