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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事实推定原则强化“零口供”涉毒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时间:2021-05-06 20:02: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万珉江,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系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涉毒犯罪的手段及方式的极大隐蔽性及犯罪嫌疑人的高度反侦查意识使得犯罪嫌疑人对其所犯罪行往往矢口否认,此加大了侦查机关的侦破难度。而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涉毒案件应从事实推定原则入手,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
      关键词:事实推定;零口供;涉毒案件;审查起诉美国法学家弗雷达•阿德勒曾说:“毒品,是魔鬼用来汲取人类灵魂的毒药,它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的一大公害。”[1]我国自近代以来,就深受毒品的危害,鸦片战争使得民众苦不堪言、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发展一落千丈,上个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国际毒流使得毒品犯罪死灰复燃。故我国司法部门对毒品犯罪持强烈打击的态度,而涉毒犯罪嫌疑人的三缄其口,加大了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难度。
      一、涉毒犯罪呈现“零口供”趋势
      因涉毒犯罪具有多发性、隐蔽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对于其所犯罪行往往三缄其口、予以否认。而毒品的巨大危害性迫使司法部门对此持强力打击态度,故对毒品案件放宽了证据标准。但放宽的“度”如何,是公诉机关应当着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
      1、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我国大部分地区难以找到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与“金三角”、“金新月”交界的西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毒品犯罪的重灾区,类似于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着的毒品犯罪比比皆是。而此呈现出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乡村扩散,涉案年龄逐年下降的趋势。
      2、毒品犯罪的高发性。毒品具有巨额利润性,以海洛因为例,具有人2006年统计,一公斤海洛因,在“金三角”一带的批发价大约是1.6万元人民币;入境运至昆明,每公斤升至4-6万元人民币;贩运到美国后,批发价猛增数十倍,每公斤零售价甚至可以涨500倍,高达一百万美元。[2]如此低买入高卖出的利润刺激国内外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甘愿冒着可能被判处严厉刑罚的风险实施犯罪行为。
      3、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机关,采取隐蔽的犯罪形式企图逃避法律的惩治,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身体作为工具运输毒品,而且藏匿毒品的方法也不断变化,曾有犯罪嫌疑人仿古人贩盐的方法将毒品海洛因溶入衣服,以此逃避检查。而贩卖毒品的过程亦是极为隐蔽,仅买卖双方在场,侦查人员对于此类案件证据的搜寻具有一定的困难性。
      (二)“零口供”涉毒案件的定罪标准
      正因为毒品犯罪的手段及方式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运输毒品一般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等方式进行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时仅买方及卖方“一对一”在场,而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对其所犯有的犯罪事实予以不承认的态度,使得侦查机关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的取证工作相对较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条件与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由此可知,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的两个要点,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第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如若达不到这两个标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定罪。故放宽的“度”必须符合法律追诉的最低要求,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个“要点”,此关乎到是否能够对毒品犯罪有效打击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司法推定”在零口供涉毒案件中的重要性
      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否认违法犯罪行为“零口供”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如若对犯罪分子涉毒“明知”的主观心态不能予以认定,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最终导致涉毒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犯罪分子是否系“主观明知”通过其供述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法理意义上的“推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推定原则的概念
      所谓“推定”,就是对于某种不确定的状态或者无法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由法律规定某种办法或者采用逻辑推论的方式直接做出认定。推定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推定”,另一种是“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推定”是指对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某一基础事实的存在,即可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这种推定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它是基于人们的常识、经验或者自然理性而得来的,一般具有合理性、确定性。[3]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所推定的事项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相较于“法律推定”而言,“事实推定”的范围明显更为广泛,即使是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中的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就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在“零口供”的涉毒案件中,“事实推定”对于案件的定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事实推定”的重要意义
      由于“事实推定”范围的广泛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故对于事实推定就要更为严格的控制,不可对其无限制的适用,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事实推定的前提是其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第二、待推定的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第三、待推定的事实允许犯罪分子推翻,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以“运输毒品”为例,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通常采取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比如体内携带或藏匿于鞋子的夹层或水果中,犯罪分子一旦被查获,便辩解称其是接受朋友的委托将物品带至某地,并不知道里面藏有毒品。在此,警方查获的毒品系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犯罪分子明知其携带的系毒品是待推定的事实,因被查获的毒品系犯罪分子通过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以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可以推断,符合法律规定的物品并不需要其以如此隐蔽的方式携带。如若犯罪分子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具体姓名或联系方式等证明其并不明知的事实,那么其即使不承认犯罪事实,也可以通过事实推定其明知携带的系毒品。
      三、运用“事实推定”原则突破“零口供”涉毒案件
      对待零口供案件,一方面要尽可能的完善证据链条,对客观性证据要高度重视,主观证据应做到完善,避免证人轻易翻供。另一方面也不能谈虎色变,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就怯于起诉或任由法院裁判,应加强与侦查机关及审判机关沟通、协调,以“事实推定”原则为突破口,补强各类证据,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一)完善证据链条,补强客观性证据
      对于蒋某某贩卖毒品案,最终能够定案,手机通信记录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这一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起着极大的作用。对于涉毒案件,应当把握的客观性证据包括,首先是资金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相关记账凭证等;其次是毒品交付凭证,如邮寄凭证、托运凭证或相关记录毒品交易状况的试听资料等;再次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凭证,如尿检报告、住宿记录及交通运输记录等;最后是通信记录,如手机通话记录、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中,资金交易凭证与毒品交付凭证是定罪的直接证据,对于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对此往往有着极大的重视,但是由于涉毒案件交易方式、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的超高反侦察能力,致使此类客观性证据往往难以提取。而后两项客观性证据中系间接证据,在零口供的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缺失使得间接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与人交际的情况或者是双方交易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记录及交通运输记录等显示着其行动轨迹。这些看似对于犯罪嫌疑人涉毒的犯罪事实没有多大影响,但是此作为客观性证据,可从另一层面与主观性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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