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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短板增长记

    时间:2021-05-06 16: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事诉讼法》32年旅程中的两次大修,着力点都关乎增补人权“短板”。
      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被喻为人权木板上最短的一块板,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漫长时段内,一批学者、执法者、立法者一直致力于“短板”修补,而赵作海等被错误追究刑责的当事人也形成了推动法制进步的另一种力量。
      当大修后的法律以“木桶”的形象面世,随着遏制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对逮捕条件的严格化和对监视居住条件的宽松化、为侦查手段加“紧箍咒”……一块块“短板”都已见长。
      当立法者把接力棒交到执法者手中时,产生“中国辛普森”的法律土壤已然生成。如何让办案水准和人权理念在执法者群体的内心生长并生根,让他们跑好属于自己的那段赛程,是一个比修改法律难度更大的课题。
      
       “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功之人,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罪之人。”美国著名歌手鲍勃•迪伦这样唱道。
      1刑诉修法的32年“长跑”
      本刊记者/赵晓秋
      
      反思“文化大革命”后的拥抱法制
      
      15年!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并最终在2011年8月31日揭开神秘的面纱。当天,全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在此之前,公众只能通过学者和媒体的曝料窥知草案的点滴。
      一部调整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基本法,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涉及对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更关系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在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照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不难看到这样一条脉络: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
      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灾难的中国在深刻体会法制荡然无存带来的梦魇后,毅然决然地拨乱反正、拥抱法制,一个为期10年的立法流金岁月开始了。这其中,就包括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共有164条。尽管条文比较少,但是,它把一些如何办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办案程序等基本上都进行了规范化,这使办理刑事案件有了些基本的程序、规则可遵循。如它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了“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规定了辩护权,严禁刑讯逼供,强调以证据定案,只有口供不能定罪;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的死刑复核制和再审制度等。这些细节都闪耀着对人权保障的光辉。但总的来说,当时的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个体权利保护较少。
      
      32年里的两次修法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外交流的增多,人们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一些先进思想和制度,中国的法律学界和立法部门也不例外。
      1991年前后,以著名诉讼法学家陈光中为会长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199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全国人大纳入立法规划。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找到陈光中,要把前期的修改建议起草工作交给他组织。
      陈光中几乎把中国政法大学的所有教师、博士生都组织起来参与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法工委也参加建议稿的讨论,大家一条一条地研究。陈光中等人还到欧洲考察、学习,把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和英国跑了一圈,又在国内开展调研,大概花了一年时间,把建议稿的条文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陈光中等人起草的条文,再征求实务部门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交锋,才有了最后的定稿,并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突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以及将被害人当事人化等条文,这些都对随后的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就算时隔数年,当初主持《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陈光中依然认为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是一次以程序、人权保障为中心的重大改革。
      时代的车轮滚进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再次面临进一步完善的局面。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因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经过8年的艰难筹备,2011年初秋,《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第二次大修并公开征求民意,这也是继公示《个税法》草案之后又一次“开门立法”的实践。而且,《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仅半天时间,就已经征集到1000余条意见。毕竟,《物权法》关乎物,《刑诉法》关乎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无人权则无一切。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正,就是关注我们自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绝非一人一日之力。
      2“被杀人”冤案下的法治飞跃
      文/宋志军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起案件促生一个司法解释
      
      2010年5月6日,《大河报》一篇名为《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文章,将“赵作海杀人案”引入人们的视野。人们由此认识了这个“幸与不幸”的人物——赵作海。
      说他不幸,因为12年前他“被杀人”,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出狱时已是百病缠身、妻离子散;说他有幸,因为当年那个“被死亡”的赵振晌“活着回来了”,给了赵作海洗雪沉冤的机会。
      赵作海是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999年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被杀”11年的赵振晌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赵振晌回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及当年的认罪,他说自己是屈打成招的:“办案警察对我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我发晕;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把我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说到激动处,他站起来缩着身子和手,演示着怎么被铐在凳子上、怎么被打,“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又是一起刑讯逼供下的冤案。近年来,从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刑讯逼供的阴霾始终笼罩在刑事司法领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加快《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步伐,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赵作海冤案曝光以后,坚决消除刑讯逼供的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突破重重阻力得以出台。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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