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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

    时间:2021-05-06 00: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刑事悬赏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要正确运用刑事悬赏,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关键词]刑事悬赏;利弊;制度建议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复杂化、智能化。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及其他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越来越猖獗,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政府和警方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千方百计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头目,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刑事悬赏”。即设立巨额悬赏奖金征寻破案线索,如果某人提供了重大线索并依靠此线索破案,将案犯抓获,奖金就归他所有。虽然说悬赏不是取得成功的主要途径,但至少是一条有效途径。如2004年云南“2·23”特大杀人案发生后,在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过程中,公安部就悬赏20万元通缉马加爵,通过悬赏线索将其抓获。目前,我国对刑事悬赏认识不充分,重视也不够,有关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又比较少。悬赏侦查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打破侦查僵局。为此,完善我国刑事悬赏制度刻不容缓,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
      
      一、 我国的刑事悬赏的概况和性质
      
      (一)我国的刑事悬赏的基本概述
      刑事悬赏一直被世界各国的侦查机关广泛采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悬赏机制古已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较少运用。近年来,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人口流动增大,刑事犯罪活动趋向智能化、流窜化、暴力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同时由于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实行多年的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办案方针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998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这项规定,使得刑事悬赏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手段,首次见诸法规性文件,使其在同刑事犯罪斗争过程中的运用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所谓刑事悬赏就是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公安机关为了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刑事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刑事悬赏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公安机关须以通缉令或通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2.刑事悬赏的指定行为应是合法的,非法行为不能成为悬赏的内容。3、刑事悬赏相对人必须完成通缉令或通告指定的行为,包括看到刑事悬赏内容的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也包括没有看到刑事悬赏内容的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4、发布刑事悬赏的公安机关对完成指定行为者承担付酬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悬赏与通缉令在办案实践中都有向社会求助的功能,写作格式和内容也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二者仍有明显的不同:
      1.法律属性不同。刑事悬赏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面向社会的通告,其特征主要是周知性,悬赏是求助的一种手段。而通缉令则属于“令”或“命令”的范畴。因此,法律规定通缉令必须由有权批准的机关发布,否则,就会出现“有令不行”的情况。从这一点出发,通缉令向社会求助,实际上对一定范围的有关机关采用行政命令性质的“求助”,对“求助”作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或部门,也通常用行政手段予以鼓励,而不是通常理解上的“悬赏”。从这里可以看出,通缉令一般是不能写进悬赏的内容。否则,通缉令就变成了刑事悬赏。
      2.发布权限不同。按照规定,刑事悬赏只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公开发布,而通缉令只能在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发布,超过自己管辖的范围就必须报上级有权批准的机关并以其名义发布,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3.面向受众不同。一般地说,刑事悬赏是向社会发布的,其受众可以认为是一定范围内的各阶层广大群众。而通缉令尽管亦有要求群众相助的内容,但主要面对对象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事实上,刑事悬赏基本上都是借助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发布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民众知晓。而除少数通缉令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外,大多数通缉令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往来,一般民众并不知晓。
      (二)我国刑事悬赏的性质
      刑事悬赏是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形式,具有一定的求助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行为,从法理上看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的性质相同。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和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将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使用刑事悬赏时,首先要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而不能恃强凌弱。
       1.刑事悬赏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快速侦破案件,向社会不特定人作出的一种以赏金换取侦查线索的法律行为。从本质上看刑事悬赏完全是私法上的行为,而不是公法上的行为。站在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发出的刑事悬赏的悬赏部分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该“要约”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了正式书面声明。任何人只要完成“要约”规定的行为,就对其给付约定的奖励金。只要举报人依“要约”完成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要约”与“承诺”达成了合意,刑事悬赏合同就依法成立。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悬赏首先是一种侦查手段,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的表现,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虽然公安机关是治安保卫机关,它行使的权力是公法上规定的权力,但并不排除它在侦破过程中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私法性。私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它的利益性和意思自治上。刑事悬赏的核心是借助利益驱使,向不特定的人收集信息,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侦破案件的一种方式。
      2.刑事悬赏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刑事悬赏作为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基于其与一般的悬赏广告的不同:刑事悬赏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即不需要行为人作出承诺,就发生法律行为,对悬赏人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某人完成广告要求的内容,就有依照广告的许诺,获取报酬的权利。
      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独自作出的一种承诺行为,同时也是给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提供符合公安机关所要求的犯罪信息,公安机关就必须履行给付奖金的义务。公安机关与知情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交换关系。公安机关为了获得犯罪信息自愿承担特定的给付。知情人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不需要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的,是取决于对赏金的价值评析。
      
      二、刑事悬赏利弊分析
      
      刑事悬赏,自古有之,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仍被常用,可见其有独特的优势。但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我们看见其优点的时候也要想到其缺点,反之亦然,对一事物是接纳还是拒绝,是价值权衡的结果而不是一厢情愿的去拥护或否定,刑事悬赏也是如此。
      刑事悬赏在侦破重大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是获得诸多有价值线索的有效手段,能够快速破案,打破侦查僵局,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破案效率,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如“犯罪终结者”是美国以收集破案线索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它从社会各界筹集了大约4000万美元的奖励基金,从1976年以来,协助警方破案5.7万多起,收回10亿美元的财产,没收的毒品总价值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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