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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初探

    时间:2021-05-05 12: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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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31-02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我国,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将常态化。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简述了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修改后刑诉法执行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并探讨了修改后刑诉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诉讼;检察机关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1]①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形式予以确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随着庭审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化,我国传统的侦、诉、审地位平等的流水作业式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格局必然逐步被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取代,检、法机关在实现有效追诉的共同目标上的密切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强化,而审判者的中立地位可望得到加强。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必须当庭由公诉人出示,并经辩护方的质证,法官方决定是否采信。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当辩护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有异议时,只有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反询问才能确认,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实现有效追诉的重要条件。
      修改后刑诉法的出台,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2]②。在前一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出庭作证,其与证人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后一种情况下,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时,由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或保全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若案件中有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如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当侦查人员不出庭,而是通过书面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事实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可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则。尽管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作出了侦查人员的出庭规定,但相对来说较为单一,对侦查人员作证范围和程序、作证保护、作拒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况且现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健全。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其有效实施还得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支持,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系列的制度性配套设施 ,制定合理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与检察院及检察院内部相互合作协调机制,以保障侦查人员能够顺利出庭作证。
      2、有待进一步明确身份。侦查人员应该出庭作证,但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确有模糊之处,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且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侦查人员作为讯问人员或记录人员,自始至终参与整个侦查过程,是侦查行为的见证者,因此,侦查人员就自己的侦查行为向法庭作客观陈述,具有作证的资格和能力。要进一步对其出庭作证的义务、地位、作证的案件范围和不出庭的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律规则方面扫清障碍。
      3、有待进一步转变观念。部分侦查人员存在特权思想,认为以证人身份出庭,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有损侦查人员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部分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不能足够重视,认为侦查程序中的有关事项通过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就可以了事。同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其职业风险就明显增强,况且有些侦查人员由于出庭经验不足,这也给侦查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3]。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应引导其转变诉讼观念,并给予出庭的侦查人员建立职业保障条款,以提高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另外,应想方设法拓宽职务犯罪办案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提高干警自身素质。
      4、有待进一步配强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势必会耗费和占用侦查人的时间,特别是现在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从而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侦查力量显得更加短缺。在这种诉讼资源特别紧张的情况下,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着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增加检察部门的编制,增强办案力量,并要大力加强对侦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克服出庭作证的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三、修改后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
      1、转变理念积极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进步,群众的呼唤,侦查人员面对新形式新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应对。大力开展模拟庭审演练,给反贪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从而让侦查人员在真正出庭作证时,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同时,针对部分侦查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在加强其作证技巧与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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