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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时间:2021-05-05 12: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无疑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我国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也在进一步的优化和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因此对其司法控制显得特别重要。为了防止检察权的专断,加强对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检察侦查权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是检察权和侦查权自身良好运行的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控制;监督
      Abstract :The revis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ll further improve the litigation system, and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the investigation right of the duty crime in our country is further optimized and strengthened. The 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 is related to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so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judicial control.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rbitrariness of prosecutorial power, strengthen the right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right of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ion power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the guarantee for the good operation of its right of investigation.
      Key words: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power; procuratorial power; judicial control; supervision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理论
      (一)侦查权界定
      关于侦查权的概念,虽然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无太大分歧,无非是立足的重心于定义对象不同方面。如认为“侦查权是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预审权、依法移送起诉权,以及为查获犯罪分子而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特殊措施权”的学者是立足于侦查权的配置,认为“国家法定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的学者立足于侦查权的功能。笔者认为,侦查权的含义,应对侦查权的主体、功能和目的这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描述。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界定
      由于学者的立足点不同,职务犯罪的定义并不统一。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侦查权的下属概念,其在本质与侦查权是相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义应基于侦查權的定义,进行明确其主体、限制其范围,明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属性是进行司法化的重要理论根据。
      (三)司法化的必要性
      1.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权力制衡需要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行使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职能,又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不完整性和相互依附性,没有形成权力设置的交叉、重叠,没有在运行层而形成牵制,监督制度在结构层权力被分配给同一主体行使的职权,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因此对其司法控制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为了防止检察权的专断,应加强对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检察侦查权的权力监督与制约。
      2.符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国家为维护被害人和自身利益采取刑事追诉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不能完整地享有一般公众所享有的权利。无罪推定不排斥国家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合理根据的基础上对被追诉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基于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如平等、自由和人权等推进各国刑事诉讼法规范逐步趋向一致,无罪推定原则正是这种共同的价值理念之一。
      3.追诉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统一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具有追诉倾向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必定是有强制性的,容易对个人权利造成威胁。一方面,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一方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行为进行追诉,追究违法者个人的实体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直接手段。另一方面,强制性侦查行为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授权和批准,并且向侦查行为的相对人提供通过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途径。
      二、司法化的理论根据
      (一)刑事司法规律
      1.司法运作的规律---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有限权和维权的效用,作为制约司法活动的内在基本准则,在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中,首先能限制检察机关肆意行使追诉权,其次能在程序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遭受司法权的侵犯。对职务犯罪侦查权控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和重要途径,与正当法律程序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具有一致性。司法化的过程,就是司法对检察权进行合理限制的过程,是程序正当不断显现的过程。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追求的是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在以公安机关作为主体的侦查程序中,由于程序和制度上受到检察机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权得到控制,但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自身决定侦查、批捕、起诉和监督,外部监督无法强有力的渗透,程序不具有透明性,程序运作的过程既不能接受诉讼各方主体的有效监督,也不能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其公正性显然会受到质疑。这种西人有谚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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