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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分析及行政争议解决方法完善建议

    时间:2021-04-27 12: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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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情况
      行政争议又称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又分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方法。
      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是指由于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的案件。随着我市行政争议案逐年上升,针对我区近年发生的案件进行梳理、分类,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同时这部分案件产生,也大大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精力。
      以西城社保局2012年到2015年四年间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完全资料统计,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共有49件,撤案案件10件。未撤案案件就区分人员类别而言,如下图:
      通过查阅整理,有案件资料记录的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资料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12件、退休审批问题5件、养老保险补缴问题2、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程序有关问题5件。其中有一部分重合案件,这部分案件先进行了行政复议,因不满意复议结果又进行了行政诉讼。
      2行政争议案件争议焦点
      2.1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缴费年限是指公司和员工按照相關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总和,是计算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参考之一。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需要确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涉及的若干条件,目前正处于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制度中间人退休高峰期,视同缴费年限核准问题层出不穷。而除去精确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也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归纳西城社保局提供的具体案例资料,整理出以下几个引起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核准争议的焦点:
      (1)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之前被判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及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之前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同时要求相关材料要原始真实。
      (2)关于劳保及停薪留职的案件,焦点为如何确认劳保及停薪留职。
      (3)知识青年插队期间计算工龄问题。
      (4)外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符合政策要求落户北京后,如没有进行工作调动进京手续,按目前连续工龄认定规定,无法认定其外埠工作年限为视同年限。
      2.2退休年龄及支付时间问题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们国家的退休年龄相对较早,养老金存在较大缺口,供养比不足,人口老龄化严重。由于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延迟退休政策势在必行。现阶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我国养老保险时间跨度长、政策不断变化,这些都影响着退休审批。所以近年来由于退休审批出现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通过归纳西城社保局提供的具体案例资料,整理出以下几个退休审批问题争议的焦点: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
      (2)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退休时进行养老金待遇核准时,对于符合规定的退休企业军转干部,依据军转干部补贴文件规定,按原部队职级发放生活补助。
      (4)由于个人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后没有及时向单位或社保局提出退休申请,导致养老金领取时间推后。因养老金领取时间推后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5)由于当前退休审批是由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本人的参与度比较低,很多职工退休由于用人单位的阻碍,无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导致事后纠纷。
      2.3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养老金的计算发放依照多缴纳多收益、少缴纳少收益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的公民可能因多种方面的原因未按时上缴养老保险费用,为了日后可以取得收取养老金资格或使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增加,会选择进行补缴养老保险。
      但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并不是所有人所有情况都能进行补缴。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陛、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这时就会出现一些是否可以进行关养老保险补缴的争议。通过归纳西城社保局提供的具体案例资料,整理出以下两个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争议的焦点:
      (1)一直以来,由于自身经济情况等多种原因,一些在职介、人才中心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按之前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补缴,因此导致这些人员退休后将面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领取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
      (2)被保险人为外埠农业户籍人员时,与《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件规定的“被保险人”的范围不符,不属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理范围。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的处理,仍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4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程序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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