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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义务与指控犯罪

    时间:2021-04-26 12: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要求超越控方立场,站在客观立场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并且使案件的办理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及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变化,对公诉检察官的履职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检察官在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时应该恪守客观义务,在观念层面转变司法观念,准确定位,注意处理刑事诉讼中的系列关系;在制度层面建立新型控辩关系,健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诉讼监督程序;在行为层面严格遵循相关刑事诉讼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客观义务 指控犯罪 公诉检察官 法律监督
      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和社会指控犯罪,其所行使的公诉权能对诉讼参与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影响,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实施,以及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后刑事审判工作在审判理念、证据裁判规则等方面的新变化和新要求,都迫切要求公诉检察官在行使公诉权能时,找准自己的履职定位,维护司法公正。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及主要内容
      检察官客观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后广泛影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同时也对英美国家的检察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
      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完备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检察官应有的内在品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列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以及其参与诉讼、监督诉讼,运用法律规范、通过诉讼的形式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公诉权的行使),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也体现出了客观公正与法律监督的高度契合。因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可以界定为:检察官义务是超越控方立场,站在客观立场,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并且必须通过自己的诉讼活动使案件的办理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即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和实现司法公正。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且既是坚持客观立场的直接目的,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和必要前提;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和落脚点。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是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法律规定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1]
      综合有关法律规定[2]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如下:第一,客观全面搜集、保全涉案证据。第二,客观全面地提供涉案证据,包括客观全面地向辩护方开示与指控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客观全面地向法院提供与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不得隐瞒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第三,客观公正地行使公诉权和求刑权。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起诉,而不得违背证据和公平原则进行差别起诉,如果庭审中证据调查结果表明公诉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检察官应正确看待接受法院判决无罪。第四,客观公正行使救济权。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检察官可以提起抗诉或再审,这种抗诉或再审可以有利于被告人,也可以不利于被告人。第五,检察官如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应当自动回避,被告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第六,检察官如果违反客观公正义务,故意对应当起诉的人不起诉或对无罪的人提起指控,或者隐匿、伪造证据,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诉检察官履职面临的新形势及新问题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决定了公诉检察官职能的履行在检察职能中的重要地位凸显。近年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的颁布、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刑诉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等带来法律、政策的变化,给公诉检察官的履职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法院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中呈现出更多关注后者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措施,尤其是法院力推的统一定罪原则如无罪推定、直接言词等原则,以及强调庭审实质化、对“两个基本”证明标准的新提法等,必然会对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对犯罪起诉工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带来诉讼格局的调整。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同步作出调整将陷入被动,而同步调整将意味着挑战增大。
      第二,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和批评进一步加大。律师辩护权的扩展、对抗性的增强,以及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质量和相关基础性工作未有效改观,处于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适应这种变化的难度加大。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及控辩平衡理念的确立。审判中心地位使得惩治犯罪的压力更多地转向检察机关,然而目前侦查机关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侦查行为,侦查质量不高,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运行中指控犯罪的难度增大。通过强有力、富成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的规范与证据质量的提高,对检察机关而言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需要。
      第四,侦、诉、审之间执法理念、政策尺度、定案标准的差异化与矛盾冲突扩大化,使公诉工作压力倍增。侦查机关虽然也在积极调整,但还在延续传统理念、政策,更多强调从严,强调维稳。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信访制度改革等都可能迫使侦查机关寻求通过刑事途径解决问题、减缓压力。同时,侦查质量不高、证据收集粗糙的问题也依然突出。公诉部门夹在中间,如果处理不好,或者会被冠以冤假错案推手的罪名,或者会招致打击不力的质疑。
      另外,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之下的错案及其责任追究制,以及如何看待长期困扰犯罪追诉和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罪判决等问题,虽说涉及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司法理念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但对办案机关及其承办人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形成掣肘。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法庭上辩护人不打实体打程序,不是围绕实体问题举证质证,而是抓住证据合法性问题做文章,导致案件进入不了实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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