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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时间:2021-04-25 00: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加上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具有了犯罪前科,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给其今后的复学、升学、就业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何帮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宽严相济;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88-02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何谓前科?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前科的界定也没有统一认识。多数人认为,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事实。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该款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认定后,综合各种考虑因素所做出的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前科,是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为人认定有罪以及判处刑罚的事实。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认定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认定以及被判处刑罚记录的制度。该制度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综合考量各类犯罪因素,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摘掉犯罪标签、清除犯罪污点,进而为其重回校园、复归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1.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客观要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司法行动。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
      2.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后,虽然《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但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依然被保留。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增设1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專门规定,并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上述条款的设立,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目的在于避免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所遭受歧视、不公正待遇等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中来。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但为该制度的确立起到了推动作用。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三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3.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看,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未成年时期,因为一时贪念、激愤、思想懵懂等原因,走向了犯罪道路。这部分群体在服刑完毕后失去了复学的机会,由于学历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罪犯“标签”造成了来自各方的压力,而最终不能被社会所接受。有些人心灰意冷、自暴自弃,有些人甚至对社会充满了敌意,而最终重操旧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使社会矛盾激化,这明显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违背。而究其在未成年时期犯罪的过程,多数人由于辨别是非、善恶以及自控能力较弱所致,并无较深的主观恶性,因此也更容易改造,从而走上正轨。前科制度的消灭,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需要,有利于减轻他们身上的思想包袱,使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得以健康地成长。
      4.顺应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以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使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应视为未受刑法处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做出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登记卡应销毁。”[2]
      5.部分地区的试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近年来,山东省乐陵市、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区努力开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发展模式,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10年,山东省德州市综治委、法院、检察院等10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德州市试点前科消灭制度以来,已有多名未成年罪犯被宣告“前科消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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