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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司法的知识生产

    时间:2021-04-19 12:0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院能否胜任反垄断法的实施任务、塑造自身应有的制度角色?从技术视角看,关键取决于其是否适应反垄断浓重的专业化底色,能否在知识维度证成自己的司法能力。从知识社会学的进路切入,确立反垄断司法的知识生产观,是强化反垄断司法的技术理性的可欲努力。在当前行政中心主义之下,反垄断法实施的知识分布呈现出高度不对称状态,知识生产几乎压倒性地集中于行政机关,造成“司法疲软”。应当通过发挥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诱导功能、营造基于分工的知识生产空间、建构知识生产的民主合作机制,激励法官在裁判中遵循基于法律原则的推理、基于经济学理论的推理、基于法律实用主义哲学的推理等知识生产的内在机理,锻造出反垄断法实施的“无言之知”。与此同时,从中生发出足以填充、丰富反垄断法文本的规范意涵的规则知识,推动反垄断法经由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自身规则体系。
      关键词:反垄断司法;行政中心主义;知识生产机理;制度激励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05
       诉讼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实施机制。从其自身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反垄断实践来看,法院、法官以其中立性、客观性以及其对行政系统的制衡性有效地维护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制度角色;与之相适应,法官们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裁判技巧,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系列作为反垄断操作指南的重要法律原则,很好地推动了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的发展。然而,相形之下,反垄断司法在当下中国却难尽人意。由于业已确立“两层级、三合一”的行政中心主义权力结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进程中备受瞩目,承担了大部分的实施职能;反观司法,其在反垄断实践中的角色、功能却隐而不显。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为例,根据司法统计年鉴公布的官方数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仅有寥寥61件,结案53件。相对容易突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尚且如此,行政诉讼更不乐观,由此导致反垄断司法未能很好地对限制、排除竞争行为予以威慑,更遑论从诉讼中逐步提炼相应的法律原则,以增强反垄断法自身的规范属性。
      对于上述反垄断法实施中“司法疲软”的现象,研究者主要作出了如下两大类别的学理回应:一方面,在支持行政中心主义权力结构的研究者看来,原告与被告之间实力悬殊,难以通过抗辩制的诉讼“竞技场”实现公平;由于无法利用市场本身的竞争性,司法难以有效规制诸如拒绝交易等特定限制竞争行为;司法本身的被动性,不足以对因垄断行为遭受的损害给予及时救济;从知识比较出发,司法系统并不具备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技术优势[1]。另一方面,对于业已考虑到反垄断司法之必要性的研究者而言,其视角多停留在起诉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常规要素上,集中关注不同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关注机构内部的组织建设、程序设计而非其他。
       其实,反垄断法作为近代历史上新型法律的典型代表[2],其内在规定性即在于强烈的专业色彩和突出的技术理性。它的实施关涉产业政策、产业组织、产业经济等各类专门性知识(specific information),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过程。循此,行政中心主义的支持者们具有决定意义的论辩不在于其他,而毋宁在于其知识论的质疑:如果说在一般法律领域里法官还能依赖常识和良知以及常规法律技能、法定程序扮演好制度角色,那么纷繁复杂、高度专业化的反垄断事务则对法官提出了强劲的知识挑战[3]。倘若不能适应其技术理性的要求,没有具备与其知识特性相匹配的法律解释、推理技艺,不能借助诉讼实践渐次发展反垄断法,司法在反垄断实施中被边缘化就具备了基于知识优势比较(knowledge advantage comparison)的正当性。同理,在这一“知识不能”(knowledge inability)的假定之下,如果只注意到起诉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常规要素的制度建设,没有确立其自身的知识生产体制以有效应对反垄断法的技术挑战,司法系统即便被授予了反垄断实施权力,也会面临强大的知识进入壁垒,难以有所作为。
      现代法学吴元元:反垄断司法的知识生产 ——一个知识社会学的视角     正如柏拉图提出“哲学王”所隐喻的那样[3]13,对任何社会治理而言,知识都是其无法走出的背景,反垄断法的实施尤其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适时转换视角,从知识社会学的进路切入,确立反垄断司法的知识生产观,分析司法知识的生产体制和生产流程,细致考辨法院及其法官能否经由裁判活动锻造出娴熟的法律解释、推理等司法技艺,即产出关于反垄断司法的实践知识;能否从中抽象、提炼出足以指导后续反垄断纠纷的一般性原则,降低反垄断法律文本的不确定性,即产出关于反垄断司法的规则知识。本文将从知识之维着手,重新考察当前行政中心主义之下反垄断法律实施的知识分布状态,揭示作为反垄断司法知识生产过程的法官思考路径的展开及其对于知识生产的认知意涵。由此生发开来,进一步阐明作为组织要素的法院系统应当如何为法官的知识生产提供充分的激励、建构合理的制度/组织保障,进而通过司法知识演化在实践中发展反垄断法,使之获得更充分的操作层面的规范价值。可以说,本文不是一个与具体制度修补“短兵相接”的对策性研究,而是一种以知识论为基点,力图借助知识社会学的生产范式重塑司法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制度角色、功能的法理努力。
      一、行政中心主义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中的知识格局 当下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凸显的是行政机关的行动能力,无论是执法权力、职能分配、受案数量还是据以执法的规范性文本,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都远胜于法院系统。作为这一行政中心主义的呼应,以上行政职能机构也呈现出对于反垄断法实施知识的准垄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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