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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19 08: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网络商标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现行法律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明确的限定,无法为商标维权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本文认为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明确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法律责任问题,为网络时代背景下商标权的合法维护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商标侵权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史销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7
      现阶段,受到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发展以及网络经济发展水平的日渐提高,网络交易活动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成为法院判定相关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点,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具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能够从他人直接权利中获利、是否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一定帮助、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控侵权措施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明确,对法律责任的确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新时期背景下应该保持对商标侵权问题的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促进商标权的良好维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性发展,网络逐渐发展成为信息时代背景下推销产品的重要载体,网络侵权行为随之出现并且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全面发展,部分用户甚至在论坛、博客和个人主页上发布相关信息,对仿冒他人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是一种相对明显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
      现阶段,我国法律领域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同一种商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却并未涉及到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了一定的限定,提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从商标权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只对域名和驰名商标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涉及面狭窄。尽管如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商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商标法》中指出在网络上发布和假冒商品信息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的行为,因此应该按照商标法的限定要求对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而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如果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即会被认定为假冒商标的行为,并且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判定侵权标准,保证能够对商标侵权做出合理的判断 。此外,结合网络用户在商业活动中实际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实际规定,对商品侵权商品的销售应该纳入到侵犯商标权的范畴中,所以从这一角度进行解读,网络商标侵权和现实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仅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只是选择通过现实渠道还是网络渠道将侵权行为展现出来,因此在判断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是否也构成侵权,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做出明确的限定,保证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和商标全的维护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
      经过研究,发现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研究界尚未形成明确的定论,在研究中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应该综合考察多种影响因素,进而对问题做出合理化判断。具体分析,在商标侵权中网络服务商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混淆规则的适用
      在商标权的法律限定中,其所维护的商标标志以及商标标志拥有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真实性、正当性,在商品营销过程中任何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形成错误的行为都能够归属到商品标志以及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良好关系的破坏行为,因此在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过程中是否会影响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形成错误认识是评判的关键性影响因素。而从网络层面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解读,能够看出网络商标侵权实质上是对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中的不断延伸,二者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也应该遵从传统商标侵权认同的原理。如在丹麦公司投诉易趣网的案件中,对于易趣网是否构成了侵权进行评判,应该将其是否对公众造成误导作为前提条件,而在网络领域中,对这一因素的判断与传统商标混淆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网络侵权案例中,顾客在实际购买商品前就可能已经遇到侵权行为,因此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应该对网络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把握网络商标侵权的特性,进而结合网络情况对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准确的判断,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促进商标权的良好维护。
      在丹麦公司对易趣网进行投诉的相关案件中,易趣网就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提供网络交易行为的平台,而从易趣网网络平台上商品交易的具体流程角度进行分析,顾客先对商品信息进行浏览,搜索到相关商品,当找到合适商品后就能够与买家联络,而在这一过程中易趣网上的“ONLY大卖场”、“ONLY专卖”等类似字样会影响顾客对产品来源的认识,而最终顾客是否购买这一产品,则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种是顾客经过分析认为这一产品并非真牌产品而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另一种则是在顾客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顾客購买假的产品。在前一种情况下顾客如果选择购买就发生了混淆问题,后一种情况在顾客购买商品前实质上已经出现了混淆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在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特别是在传统法律规则出现缺位的情况下,初始混淆規则的使用能够为网络商标权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良好的支持。因此需要从混淆规则的使用角度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对明确的限定,为商标权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保障,促使商标权法律维护和研究工作在新时期能够取得新的发展成效,为我国网络商务活动的全面优化提供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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