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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述位理论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

    时间:2021-04-16 20: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拟通过功能语言学中的主述位理论及主位推进模式的阐述和对法律英语语篇结构的分析,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英语的特点,最终达到法律翻译更准确、地道。
      关键词:主述位;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开来,尚有待于成熟和发展,无论是对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还是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仍需不断深化和系统化。尤其在我国,相对于对外法律交流的不断深入及频繁发生的涉外法律争端,法律语言的研究还相对滞后。所以,研究法律语言的主述位结构有益于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在整个语篇中德分布情况,抓住主要和实质性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准确的翻译活动。
      1. 主述位理论及其运用与翻译中的可行性
      主位是语篇分析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布拉格学派创始人马泰休斯(V.Mathesius)提出来的。后来,以韩礼德(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学派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对话语进行语义切分,从功能而不是分布上对主位进行定义。他将主位划分为四类:(1)简单主位(simple theme);(2)多重主位(multiple theme);(3)句式主位(clausal theme);(4)谓语化主位(predicted theme)
      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两个不同的语系,因而在句法结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绝大多数的英汉书面语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的,因此,前后句子主位与主位,述位与述位,主位与述位之间就会发生某种联系和变化,这种联系和变化就叫推进(progression)。实际运用中的语篇是多种多样的。似乎在选择某种句子成分充当主位时回旋余地很大,但实际上却受到某种因素的制约,从貌似无章可循的语言素材中可以归纳出主位变化的基本模式,这些模式就叫作主位推进模式。根据Fries(1983)和Danies(1974)的观察和发展,主位推进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 主位同一模式:在一个句群中,各语句的主位是相同的,但各有各的述位,亦称为散发式,这种类型在汉英两种语言中十分常见,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是:
      T1 → R1T2 (=T1) →R2T3 (=T1) →R3
      (2) 述位同一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主位各有不同,但述位却是相同的,亦称集中式,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应该是:
      T1 → R1T2 → R2 (=R1)T3 → R3 (=R1)
      (3) 直线延续模式:这一类的特点是前面一句的述位(或其一部分)是后面一句的主位。其公式是:
      T1 → R1T2 (=R1) → R2T3 (=R2) →R3
      (4) 交叉接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前面一句的主位是后面一句的述位。其公式是:
      T1 → R1T2 → R2 (=TI)T3 → R3 (=T2)
      翻译活动,无论是笔译,还是口译,都是语言在不同具体环境中的应用,是动态的,是意义连贯的话语链。而以主述位理论来探讨翻译中英汉两种语言的转换规律则具有实际意义。英语和汉语,作为分别属于印欧语系和汉藏语系的两种语言,是不同的语言类型,在信息的分布上也是不同的。语言可以分为主语显著、主题显著、主语主题都不显著和主语主题都显著四种,英语一般被认为是主语显著性语言,而汉语是主题显著性语言。主语显著语言句子的基本结构是以主语和谓语的形式出现的,句子的主谓关系容易识别;而在主题显著性语言中,这种主谓关系并不总是很容易识别,句子的基本结构主要体现为主题和述题的关系。这样,只有从主位和述位这种信息结构上去分析才会不受各自特点的制约,顺利地实现语言转换。所以,主述位理论应用于英汉互译中是可行的。
      2. 法律法规的分类及语篇结构分析
      传统意义上,法律由基本结构条款、定义条款、限制性条款三大部分构成。就基本结构条款而言,分为:(1)标题(title)和导言(preamble),简要说明法案的背景和法案产生之由。(2)制定条款(enacting clause),简要说明立法程序。(3)目的条款(purpose clause),简要说明法律制定的目的。现代法律中,目的条款代替了先前“导言”的职能。(4)主体条款(provisions),详细说明法律的主体内容。就定义条款而言,其目的在于使概念清晰同一,同时避免重复。
      定义条款一般置于“制定条款”之后;定义条款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它们被置于“主体条款”之内,便具有与主体条款同样的言语行为效力。
      就限定性条款(proviso)而言,它往往以“假如……”开头,置于法律的某一节或某一段结尾,旨在限制前述语句的效力。从解释效力来看,限定性条款与法律主体的其余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限定性条款也称为“但书”(proviso)。从法律角度来看,首要的法律效力在于“主体条款”部分。
      3. 主述位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3.1 不同的法律法规所对应的主位推进模式及在翻译中的策略
      翻译是译者将一种文字所蕴含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化活动,翻译的标准在实践层面用“忠实通顺”来要求就足够了。客观性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属于主位同一模式,语言的特色是具体,明确,不偏不倚,不带主观色彩。
      3.2 实例分析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述位同一模式,便很好的体现在上面的宪法文本中。翻译如下:
      Land in the rural and suburban areas is owned by collectives except for those portions which belong to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use sites and privately farmed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 are also owned by collectives.
      (2)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上段文字体现的就是主述位结构中的交叉接应模式,其翻译为:
      If the seller makes the specification himself, he must inform the buyer of the details thereof and must fix a reasonable time within which the buyer may make a different specification.
      4. 结语
      法律文本的制定旨在准确传达立法者的意旨;译本的理想境界,是使译本信息与源本信息尽可能安全对等,将主述位理论运用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首先能够使译者清楚分析并了解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以及罗辑思路,使得在之后的翻译过程中语言简练,但使译本发挥与源法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产生与源文本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样不仅能使中外法学家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还能对涉外法律案件的更好交涉有更大的帮助。(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振宇 主述位理论在新闻翻译中德运用 [J]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
      [2]李克兴 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 [J] 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
      [3]王晓彤 主述位理论视角下的中美宪法语言对比 [J] 中国海洋大学,2012.6
      [4]徐盛桓 主位和述位 [J]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出版社,1994-2012
      [5]杨敏 系统功能视域下的法律英语翻译 [J] 外语研究,2012
      [6]张思洁 法律英语翻译读本 [M] 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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