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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分时度假法律性质试论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发展

    时间:2021-04-16 20:02: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拥有权具备了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拥有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每年的固定时段对度假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同时拥有人还对度假房屋享有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出租权和交换权。这些充分体现了其具备物权的各项权能。因此,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性质应认定为所有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
      【关键词】分时度假;有期限所有权;传统物权理论
      
      一、分时度假的发展及内涵
      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度假盛行,法国地中海沿岸开发了大量别墅成为度假中心。但由于房价非常昂贵,多数家庭无力单独购买,而部分有能力购买的用户每年的使用时间非常有限,别墅空置率很高,于是出现了人们联合购买一幢别墅在不同时段分别使用的情况,最早的分时度假概念便由此产生。分时度假始于1976年瑞士的欢乐迈格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分时度假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当时正值美国的假日共有式公寓处于销售停滞状态。后来,该产品返回到欧洲,并且很快延伸到各个度假地,特别是西班牙、加纳雷斯、葡萄牙和意大利。现在其在全球旅游业繁荣的每个国家都被采用,其中亚洲是发展最快的区域。[1]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00座分时度假村,遍布的国家超过100个,超过800万个家庭拥有约1200万个分时旅游周。2009年,分时度假旅游的销售额高达2000亿美元。
      所谓分时度假,就是人们购买当地某酒店部分时段的拥有权,通过交换系统与世界各地类似权利的拥有人交换,从而达到前往各地旅游的目的。按照国际惯例,分时度假被描述为:将一处住所(如酒店的客房、公寓、别墅等)每年的使用期分为52周,将52周中的51周分时销售给顾客,顾客拥有在约定的时期内(一般为20-40年)每年在这一住所住宿一周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转让、馈赠、继承等一系列权益以及酒店其他设施的优惠使用权。[2]
      二、分时度假的法律性质探究
      分时度假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大陆地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概念的不清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经营方式不规范等很多因素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当前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分时度假已经逐步发展起来,所以将其纳入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将分时度假纳入何种现有法律加以规范由其法律性质所决定,但目前我国对分时度假拥有权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观点:(1)高富平教授认为,分时度假拥有权是一部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换度假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有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设施的使用权。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上的处分权,不能改变事先确定的用途。[3](2)王利明教授认为分时度假拥有权属于有期限的所有权。在期限内,所有人享有对其产权的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在这种制度下,时间对权利的享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其与租赁又存在区别,所有人在既定的期限内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不使用,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出租出去,由他人承租使用。[4](3)申卫星教授认为,购买度假公寓者所获得的并非区分所有权,而是一种投资型的居住权,投资者是无法对所谓已经拥有的房屋实际进行直接的和单独的控制,他们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对房屋的出租等经营也并不取决于其意见,所以他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不但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自由地处分与使用其度假寓所,而且也不同于承租人,分时度假酒店的使用人在事先就须作长期的投资;所以投资于分时度假屋的人不是度假公寓的所有权人,而是使用权人,享有对所购房间居住的权利,和凭借该居住权对经营利润分红的权利。[5]
      笔者认为,租赁型分时度假拥有权性质属于使用权,应纳入合同法的范畴,本文不加赘述。而对于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性质应认定为所有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理由如下: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拥有权具备了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拥有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每年的固定时段对度假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同时拥有人还对度假房屋享有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出租权和交换权。这些充分体现了其具备物权的各项权能。但有些学者认为把所有型分时度假归入物权在永久性和完全性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永久性不是说所有权永远存在,而是对于所有权不能够约定限制其期限。而在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买卖及转让中,双方当事人也都没有约定限制期限。对于完全性,笔者认为虽然分时度假所有权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即对物进行毁损、改造、破坏或者进行物质性质的变更,但其享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可以对房屋进行转让、赠与、继承、出租和交换。其形式已具备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更何况其较其他物权已具备了更多的权能,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缺乏处分权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把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性质认定为有期限的所有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使其在促进我国旅游经济更好发展、解决商品房空置率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发展
      笔者认为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纳入现行物权法仍有许多障碍,但物权法不应是静止的法律,法律只有与时俱进,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才会更好的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关于把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纳入物权法会与一物一权原则、共有制度等相互冲突,这正体现出传统物权理论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症结在于我国传统物权理论只有对所有权权能的分隔,划分出他物权,对权利人数量进行了扩充,出现了共有制度,但并没有引入时间作为分隔物权的因素。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正是在时间上对所有权进行了分隔,使得权利人能够在特定时间内独立享有所有权,这正是我国传统物权理论所缺失的重要部分。笔者认为只有把时间因素添加到我国传统物权理论中来我国的物权法才会变得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成为与时俱进促进旅游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法律。
      
      参考文献:
      [1]Timeshare in Europe .an industry at the cross roads ,Timeshare Consumers Association, 2004.3.
      [2]刘赵平.分时度假·产权酒店:饭店业与房地产业的创新发展之路[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1.
      [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12-213.
      [4]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5]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2005.216-218.
      
      作者简介:
      刘犇昊(1985—),男,黑龙江七台河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
      张杲博(1987—),男,河南灵宝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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