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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课教学中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研究

    时间:2021-04-16 12: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推动力量的青少年学生,其现代法律价值观的状况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状况密切相关。目前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仍存在不少问题,青少年学生良好现代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任重而道远。因此,积极探索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策略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本文探讨了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的必要性,构建了在政治课教学中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的策略:法律生活体验教学。
      关键词: 政治课教学 青少年学生 现代法律价值观 体验教学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计划将于2010年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建成的关键在于人们法律价值观的变革与现代化。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现代法律价值观,深刻反映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思想政治课教学是培养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的主阵地,在教学中如何进行现代法律价值观教育,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具有现代法律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已成为思想政治课教师要深入研究并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的一般阐析
      何为法律价值观?学术界众说纷纭,不尽统一。杜飞进认为,法律价值观就是指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的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1]卢云认为,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2]卓泽渊给的定义是: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思想意识。他同时认为,法律价值观是一种超法律因素,法律价值观不是法的物质形态的内容,它超越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和法律行为。[3]吕世伦、文正邦则认为,法律价值观是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价值(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即思想和思想体系),它综合地体现了主体的愿望、要求、欲望、理想、需要、利益,等等。[4]上述对法律价值观内涵的不同界定体现出法律价值观的主体性特征,但基本内涵是对法的社会意义的认识。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法律价值观和其他价值观一样,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且随着人们在实践中所取得的科学认识的提高而不断进步。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化。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正进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现阶段我国法律价值观必然具有能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征,包含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同步的信守法律和尊崇法律的积极思想观点,以及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认知和掌握程度。具体表现为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护、公平正义和权力制约等意识。
      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是我国社会现代法律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谓的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特指我国当代青少年学生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即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青少年学生群体在法律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能够反映和体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征,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同步的,关于对法及法律现象的反映和认识,它体现为青少年学生特有的现代法律的知识、心理、观念和信仰的总称。
      二、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的必要性
      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其现状与社会发展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仍有相当距离,凸显加强其现代法律价值观培养十分必要。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学法懂法重要性,但法律认知偏差。
      据调查,当前青少年学生已能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个人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青少年学生认为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人生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调查还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贫乏。虽然青少年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无论初中、高中,还是中职学校,都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安排的课时有限。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青少年学生不可能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学校根本不开设法律基础课,政治教师只能在讲授经济常识或政治常识时穿插些法律知识,导致一些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极为贫乏。
      2.法律观念模糊。如一些学生分不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这样就致使在对待一些曾经违法或者是犯罪人员的态度问题上有错误的认识。又如一些学生忽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致使一些学生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放弃法律武器。
      3.法律评价失当。很多青少年学生对我国的法律现象评价不高,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部分青少年学生过于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悲观地认为:“中国公民目前的文化素质还很低,达不到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漏洞太多”、“中国的法律苍白无力”,等等。
      (二)认同依法治国理念,但法律情感淡薄。
      当代中国,广大青少年学生认同依法治国方略,认为这一理念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绝对权威还没有完全确立,法律的至上性也没有很好实现。因此,在法制现代化和现代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的过程中,对法律价值观还较淡薄的青少年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
      如在法律正义感方面,由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法制体系的不完善和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开,使得青少年学生在认识上和情感上不能充分认识和体验到国家法律制度在配置社会资源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平的,对于为什么有这样的法,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制度及实现方式容易产生疑问。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青少年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从而对其公平性和正义性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
      (三)认知法的公正价值,但法律信仰缺乏。
      据调查,绝大多数青少年学生对社会主义法的内在价值有深刻的认识,信服和尊重法的公正性,依法办事已为大多数青少年学生所接受,但是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以权压法、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等“人治”环境,对法律的公正实施和青少年学生法律信仰的建立产生着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如有些青少年学生过于夸大社会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对执法过程的影响,从思想上扭曲权与法的关系。有少数青少年学生认为,在当今的中国,权大于法,当官的、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普遍相信“找关系、托熟人才能办事”的信条,担心花费大量金钱、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未必能讨得司法的公正,因而不相信法律的严肃性。这样由于青少年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秩序信仰,或者简单地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法律价值观已成为公民的必备素质,成为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青少年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律价值观培养,从小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进而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态势、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实要求,而且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实现和谐社会的百年大计。因此,我们应把青少年学生现代法律价值观的培养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相当突出的战略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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