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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如何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时间:2021-04-15 20: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法制中特有的一项权利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在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享有法律监督权,而且这一现状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在新时期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话题。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宪政定位存在很多差异,而且我国现行的检察理论无法有效阐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这不仅对我国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带来很多影响,同时也对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带来很多限制因素。本文基于历史解释理论方法对法律监督权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分析,探讨新时期司法改革中应如何正确定位法律监督权属,同时也要探究如何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48-02
      现阶段如何强化与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已成为立法机关在新时期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点课题,同时也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在法律理论研究中的重点话题之一,只有明确给予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法制中的宪政定位,才能人民检察院在新时期使用法律监督权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法律监督权在政法史上自出现至今已经历多次波折,而且在特定时期法律监督权在运行中也出现很多问题,导致法律监督权在具体实践中与我国宪法定位出现了多次偏离,所以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中要将法律监督回归法制作为改革重点,同时也要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与内容,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回归其建立初衷。
      一、基于历史角度对法律监督权进行分析
      (一)法律监督权的出现
      法律监督权最早出现于1949年9月21日,是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提出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建立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组织建立人民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而且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我国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担负着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全国人民的法律监督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署负我国最高检查责任。”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已初步形成轮廓,同时最高人民检察署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来自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同时也彰显出法律监督权是与行政权、军事全以及审判权相平行的一种权利,这是我国政法史中首次确立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二)法律监督权的发展
      法律监督权在政法史中发展可以追溯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促使其第一次发生变革,其中《宪法》第27条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闭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从1954年《宪法》中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并在《宪法》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肯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全国人民受否遵守法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4条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机关所制定的决议、措施以及命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务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1954年我国制定的《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可以了解到,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分为一般监督权与司法监督权,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限定为司法监督权,同时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且享有法律监督权,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权实践中与这一规定还存在很多距离,导致我国当前检察理论在发展中相对较为混乱,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产生很多困难。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定位分析
      现阶段我们无法通过任何理论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但我们可以在研究法律监督权整体性质的同时明确其在法制中的定位,只有明确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在法制中的定位,才能通过法律理论角度去探究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性质。法律监督权与人民检察院其他职权存在很多共同属性,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在实质层面上存在很多差异性,但同时也可以说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在建立过程中忽略了法律监督权,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造成我国法制在改革中不得不将法律监督权融入行政权和司法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在未来的发展中势必要打破“三权分立”理论带来的禁锢,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在将来的司法改革中将法律监督权摆到政体层面,所以根据上述论说可以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中的一项具体职权,法律监督权从整体本质上分析其具有独立属性,与人民检察院公诉权等实体权利具有很多的区别,法律监督权的制度意义在于监督其他公权力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以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的程序性展现。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在程序性上过于空洞,这就导致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实践与宪政定位存在很多距离,只有在司法改革中逐渐完善法律监督权在程序性上的实质内容,才能保障法律监督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为我国社会而服务。
      三、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措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四个环节组成,只有通过法律监督权对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四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我国通过司法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程,同时也彰显出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在未来的发展方向。现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实践与宪政定位依旧存在很多距离,同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也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所以我国司法改革中要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核心理论,同时也要明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在行使中对象与范围,确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享有对我国一切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本文结合自身观点对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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