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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义务扩张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1-04-15 16: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义务扩张的制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合同义务扩张的学说,阐述了我国的合同法理论和现有法律体系,明确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合同义务扩张制度的必要性和途径。研究表明:国外各种学说的理论基础与建立我国合同义务扩张制度的宗旨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即实现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合同义务制度的完善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并在实践中辅之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求达到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和审判制度的灵活性之统一。
      关键词: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7)05-0082-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李轩、王亚芳诉铁达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一案中,李轩与铁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轩租该公司公寓房一套。公司的合同义务之一就是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并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李轩与其妻王亚芳人住两个半月后发生腹泻、昏迷等症状,医院诊断结论是因饮用不洁之水引发中毒。经卫生防疫站对公寓楼的生活用水检验,发现该楼的水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属于禁止饮用之水。李轩和王亚芳各花去医疗费上千元,两人向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答辩称:公司与李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对李轩花去的费用可以考虑赔偿。但是,王亚芳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王亚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她的经济损失,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亚芳是李轩之妻,李轩所租赁的公寓楼是与王亚芳共同使用的,因此被告应当对李、王二人都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解除李轩与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公司赔偿原告李、王二人治疗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从本案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王亚芳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她依据合同提起的赔偿之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违约诉讼的权利也仅限于债权人所享有。那么,王亚芳依据合同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首先,王亚芳的诉讼权并非来自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她可以在公司违约时请求赔偿,当事人亦没有这样的默示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王亚芳的诉讼权也不是来自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我国合同法和其他合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承租人的家属因租赁物的瑕疵导致其遭受损害时可以向出租人提起违约诉讼。
      很明显,此案有两个特点:一是王、李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基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与王、李之间的夫妻关系,可以认为铁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导致王亚芳利益的损害。二是公司完全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出租房屋的瑕疵将导致李轩家属利益的损害。那么,这两个特点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应扩张到王亚芳的理由呢?另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在这一领域是如何规定的?对我国有什么借鉴作用?
      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债务人承担义务的范围和对象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将合同义务扩张至第三人,其特征是法院依据某些基本法律理论、规则、原则或原理的扩张性解释、判例的延伸适用以及配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达到合同义务的扩张的目的。本文将对不同国家的理论学说进行比较研究,进而阐明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所具有的启示作用。
      
      二、国外合同义务扩张的理论之比较研究
      
      (一)履行利益说
      履行利益说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即第三人对合同的履行享有某种特定的利益,这种特定利益的存在就是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扩张至该第三人的理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为债务人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都可以享有法律对其利益的保护。履行利益说适用的关键就在于对第三人特殊的履行利益的界定,从而确定受保护第三人的范围。
      1.德国法 在德国,认定第三人是否有这种特殊的履行利益首先就是判断债权人是否与第三人之间有特殊的密切关系。因此,合同义务的扩张先延伸至债权人的家属和亲戚。
      德国法院在上述相类似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认定出租人除了对承租人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对承租人的妻子和孩子亦负有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前者被称为出租人的首要合同义务,后者被称为次要的合同义务。违反任何一种义务,出租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履行利益说的基础上,承租人的家属在此类案件中成为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他们可以直接依据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理论,针对出租人违约行为独立地提起诉讼。在1963年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确解释了合同义务扩张的理由,并将附保护利益的第三人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商业领域:“债务人对那些因为债权人签订合同而导致其利益被牵涉到合同中的第三人负有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同时,债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是否满足合同约定还牵涉到债权人自身的利益,这是因为债权人自己亦有义务保护和照顾这些第三人,例如,第三人是债权人的家属,或者是企业的受雇佣人。”1973年法院再一次适用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被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扩大到仆人、服务人员和其他长期居住或使用租赁房屋的人。
      20世纪60年代,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又被运用到解决继承人遭受损失的案件中,即在被继承人与公证人之间签订的订立遗嘱的合同中,继承人是受到保护的第三人,如果公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人应当对继承人承担合同责任,赔偿其因遗嘱不能生效而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德国法院认为公证人的合同义务之所以应当扩张至继承人,是因为公证人知道如果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遭受实质性损失的将是继承人,而不是被继承人。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还适用于其他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不仅对与其签有合同的客户负有合同义务,还对其他合理依赖于其专业服务的第三人负有保护和注意的义务,这些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不仅包括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甚至还扩大到建筑工程的分承包人。
      2.法国法 基于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特定的履行利益,法国法发展成为另一种不同的理论——直接诉讼理论(action directe)。该理论认为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如果某些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的履行有着特殊的关系时,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将扩大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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