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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的批判与重构

    时间:2021-04-14 20:00: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与实践研究至关重要。研究其目的论的意义在于依据法学解释方法论来解释目的,明白了法律的目的才能理解其本征意义。当下许多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的批判声音不绝于耳,双重目的论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境。新的目的论的提出也使得双重目的论的理论逐渐崩塌,未来理论研究双重目的论的重构也是必然的。本文从刑事诉讼的法学理论基础出发,从结构基础、法律公正性等方面来阐释双重目的论所被诟病的原因。另外,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目的体系的探究来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目的论。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目的论 批判 重构
      作者简介:肖凝,铁道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02-02
      我国的刑事诉讼研究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取得了许许多多的丰硕的理论成果。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几个方向,其中“目的论”便是其中重要的一大研究热点。一些先导理论给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科学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通过法学理论的研究与科学的实践相结合,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相继提出了三大刑事诉讼的法典。这三大诉讼法融汇了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主要成果,展现了我国刑事发展的良好趋势。刑事诉讼法的构建与完善工作在我国的法律工作中占据着重要一环,民主、科学和公正的诉讼理念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
      就目的论而言,作为刑事诉讼研究的一大热点范畴,应当以科学的内涵来定义其理论意义。目的体现了所要达到的结果,可以认为是刑事诉讼的最终诉求。这种诉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显现的内涵是不同的,依托于时下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即是研究这种变化的历史进程和本质特征。我国学者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在现阶段不尽相同,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说都对传统的双重目的论加以批判,提倡构建新的刑事诉讼目的论。不同之处在于学者在批判的同时提出了大量的新的目的论观点,一部分人仍然基于传统的“二元论”加以改进,另外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一些独创性的新思想。本文认为现阶段新的目的论观点仍然有待考证加以检验,未来刑事诉讼目的论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体系搭建为方向。
      一、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逐渐恢复,并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成果。刑事诉讼的目的论也逐渐提出,并经过了不断更新的一个过程。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学界最初根据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认为刑事岁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但随着我国对人权的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意识地不断提高,学界将保障人权也加入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当中,并将之与打击犯罪并列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一般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的目的的理论称为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刑事诉讼的这种双重目的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很长的时代背景里起到了积极引导的作用。其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立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的多个方面,至今许多专家学者仍然认为我国今后一切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以双重目的论为依据。
      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的提出的意义在于:其一,顺应了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潮流的需要; 其二,正确认识了人权概念的内涵和本质的需要,并将之运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 其三,平衡了刑事诉讼结构的需要。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的提出,在20世纪末期确实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程,尤其是将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更是我国法律法学研究中的一次飞跃。在此之后,大量学术论文甚至刑事诉讼类教科书都采用了这种理论。甚至是法学界的领军任务在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中都一致采用了这种表述。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指出这种双重目的论的弊病。
      二、刑事诉讼论双重目的论所面临的批判
      (一)双重目的论的弊病与批判
      双重目的论的积极引导作用在一定的时代环境下是值得肯定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推进,其弊病也逐渐体现出来。我国现下推行法治社会,民主与人权意识在民众中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传统的惩罚犯罪这一目的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超然,人们在心理上有一种天道报应的惩罚罪恶的心态,进而要求对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这种理论已经不合时宜,且过分地强调这种目的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司法公正也就难以体现。对于刑事诉讼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犯罪没有严谨的法学理论作基础,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从古至今,对犯罪行为的惩处都是国家政治的一种手段,惩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社会秩序。这种认知在以前还可以接受,但却严重不符合当下人们对于法制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的法律讲究公平公正、个人权益、程序规范,仅仅以犯罪惩处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在现代法律体系的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往往比用野蛮手段进行犯罪惩处更加吸引现代人的关注。
      2.正当程序也应当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而取代惩罚犯罪。刑事诉讼一般以国家为主体,个人为辅助手段,这两者对应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为主体的公诉和以人权保障的自诉制度。社会主义法治讲究的是法律公正,这很大程度依托于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国家公诉制度主要以控、辨、审三个方面来进行法律诉讼程序,这样的制度存在着制度弊病。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诉讼这种公众权利时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滋生出一些列问题,这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本质与初衷。刑事诉讼更加应该强调正当程序的作用,程序规范能够起到保障权利的合理运用以及权利关系之间的制衡。以程序规范权利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
      3.双重论的另一方面在于其有悖于国家宪政的法律理念,并且双重论自身是一种矛盾的辩证关系。宪政国家法制的唯一依据是国家宪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利。国家诉讼如果仅仅以打击犯罪为目的肯定会有失偏颇,司法的独立价值就难以体现出来。刑事诉讼目的双重性借助了犯罪理应惩处的社会心理,将打击犯罪的原则混淆为二元化目的的一部分,是一种重大的失误。原则与目的之间的区分不清,直接降低了人权保障目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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