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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与法的千古纠结

    时间:2021-04-10 2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人们常说,人情大于王法;王法就是最大的人情。其中,隐含着情与法的矛盾纠结。这种纠结,由来已久,于今尤烈。
      前一段時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经曝光,立即在网络、朋友圈、电视观众中间激起千重浪花,举国舆论一片哗然,大家近乎一致性地力挺“杀人凶手”于欢,一边倒地痛斥案件中的“受害者”,尤其是引发这出悲剧的始作俑者吴学占,更是被千夫所指。由于全媒体的集体性介入,“民心向背”直接影响到了审判结果,一审判决中于欢因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是这个判决结论却引起了公众的口诛笔伐,甚至成为不少“阴谋论”的材料;二审宣判则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因此依法予以改判,于欢最终获刑五年,这个结果让大多数人感到满意,如释重负,公众舆论从此也就消停。
      可见,在汹涌澎湃的人情面前,冰冷理性的法律也要被迫让步。
      本来,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能混淆。本来,法制社会中,法律地位应该高于人情。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多么值得同情,无论其违法动机多么容易被大众理解,无论其所作所为多么符合人情天理,但是,如果他确实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最大的公平,就是为了符合所有人,至少是符合大多数人的“人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判决结果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广泛认同,并不符合大多数普通民众的“人情”预判。我们不禁要问,在一个耸人耳目的案件中,如果审判结果总是与人情,总是与人们所普遍接受、认可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我们的法律的公正性究竟体现在哪里呢?程序也许正义,审判结果却无疑是有缺漏的,这样的法律体系至少是不健全的。
      回溯历史,我们发现,这种“以情枉法”的现象不胜枚举。有时候,为人子女者,如果不能在父母受辱时挺身而出,血刃仇敌,甚至会成为终身不能卸却的耻辱包袱。也就是说,中国人一向就有鼓励违抗法律、血亲报仇的“人情”传统。正所谓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是人间最大的仇恨,此种仇恨,不得不报,誓与仇敌不共戴天。
      如《周礼·秋官》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礼记·曲礼上》宣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春秋公羊传》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子不复仇,非子也。”《孟子》亦云:“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者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在传统儒家文化的理解中,当既有的法律判决无法保证公平和正义之处,正是个人以极端的方式实现正义审判之处,这种个人英雄主义的复仇行为,甚至流于极端化的恐怖暴力行为,往往会成为儒家文化所推崇的“义举”和“善行”,载之史册,光耀百代。
      《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东汉时期酒泉郡禄福县(今甘肃肃州)人赵娥为父复仇的故事:赵娥父亲赵安,被同县的李寿杀害。赵娥的三个弟弟都曾立下大志,要为父亲报仇,可惜由于仇人李寿一向防备严密,总是随身跟随大批仆从,三人始终没能如愿,并在疫病流行时,先后染病,含恨死去。李寿知道后,大喜过望,与宗族亲友大摆宴席,举杯庆贺,声称赵家从此只剩一名赵娥,弱小女子也,不足为忧。李寿的飞扬跋扈,更加增加了赵娥的悲愤,复仇之志也更加旺盛。她弃家出走,每日苦练刺杀之技。果然,苦心人天不负!有一天,暮色苍茫时,得意忘形的李寿酒后乘车归家,赵娥身藏利刃,于都亭前奋力杀死李寿,并割下其头颅,然后从容不迫地找到地方长官,请罪,伏法。地方长官对赵娥的复仇之举,十分钦佩,不忍心给赵娥判罪,甘愿“解印绶纵之”,公开以情枉法,自己也准备弃官逃亡。根本原因,就在于赵娥忍辱负重、为父报仇的孝义之举,足以感天动地。但是,赵娥却说:“依法论罪,是君子常有的典范,我怎么敢贪生怕死,以枉王法呢。”她坚持要入狱,监狱的守尉也为她的义举所打动,私底下多次打开牢门,让赵娥自行逃走,赵娥始终不为所动。从历史学家的记载来看,他们所推赞的人物不仅有为父复仇的赵娥,连同循情枉法的地方长官和监狱守尉也一同备受推崇。
      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中,这样的“烈女”和“孝子”代不绝书。
      备受推赞的还有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的士大夫和文人群体。如《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外黄县令梁配,从善如流,采纳了申屠蟠的劝谏,为缑氏之女减刑,“乡人称义之”。按照当时的法律,外黄县令梁配有充分的理由“杀玉”,但他为世道人心考虑,枉法“减死”。我国历代法律,皆明文禁止仇杀,但此种复仇之举,却不绝于书,还受到了时人和后人的称许。
      在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所引发的嚣嚣公议中,就有不少“公知”人物,频繁引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的类似案例,为杀人者摇旗呐喊,称许于欢是个“义士”、“孝子”。
      有人说中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对此我并不认同。因为儒家为了维系华夏民族的文化精神内核,持续构建了家国同体的人情社会体系,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中国人的“宗教”。家国同体,固然使华夏民族成为了一个“不畏义死,不荣幸生”的有情义有温度的民族,但我们也毋庸讳言,这种家国同体的情、法不分的社会体系,往往也会给公平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困扰。如“梁山泊好汉”们就是如此,于情,收获了人们的广泛同情和赞誉;于法,却是啸聚山林违法作乱。
      20世纪30年代的河北保定,有个武功高强劫富济贫的飞贼李景华(外号“李三”),专偷富贵人家的金银财宝,然后分发给贫穷的老百姓,因此被人们称为“侠盗”,俨然成为评书、戏剧、小说中供老百姓们不断怀念、推崇的民间英雄。其实,这样的舆论环境不仅不利于对“李三”偷窃行为的惩罚,反而迫使判案的官员为了维护名声与政治稳定,而故意地反复地给李三减刑。这种舆论环境,同时也会助长“仇官”“仇法”心理。而盗贼因为偷窃得来的财物,迅速成长为新的富人,又会引起新一轮的偷窃。怨怨相报何时了?这种不顾未来可能的混乱,而力求暂时保住眼下的稳定无事的“短视行为”,无疑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的。过分侧重于“情理”的不理性的舆论环境,长期地反复地阻碍着公平执法,这就成为了中国法制长期不健全的重要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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