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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北魏司法监察儒家化的体现及其价值

    时间:2021-04-10 20: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古代司法监察制度重在加强对对百官司法活动的纠察、考核。该制度在北魏时期形成了自上而下一套完整的司法监察体系,设立御史台、司隶校尉、遣使巡行等通过“录囚”、“遣使巡查”和“风闻奏事”等制度对官员及其司法活动进行监察,实现其维护统治和社会秩序、封建制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
      关键词:司法监察;儒家化;公平正义;统治秩序
      北魏统治者十分重视司法监察,其诸多做法被后世所沿用,如北朝周武帝常常在正武殿“听讼”决狱,甚至燃灯秉烛,夜以继日,皇帝亲自参与审判的行为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其做法被南朝政权所效仿之时范围也得以扩大,如南朝齐武帝在借鉴北魏皇帝录囚的基础上,下诏:“太子立年作贰,宜时详览,此讯事委以亲决。”将太子录囚也纳入到司法监察制度之中,在历史上这是首例。可见,司法监察对于北魏封建政权的有序统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司法领域中的事前监督对现今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北魏司法监察制度概况
      北魏沿袭汉代中央的监察机构,改御史府为御史台负责对中央机构及其官员具体司法活动的监察。据记载,“及慕容轔力,逞携妻子亡归太祖。张衰先称美逞,及见,礼遇甚重。拜为尚书…别给隶属…寻除御史中丞。”[1]据此,北魏通过设御史台,并安排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监察官进行司法监察。其主要职责就是弹劾百官,监督检查其司法审判活动;并规定御史官要根据断狱审案中的不直现象、官吏贪污受贿不能廉洁治事、官吏严苛不法等“九条规则”来监察纠举不法之事。为有效控制地方政府,设立司隶校尉执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据《魏书》卷二八《庾业延传附庾路传》记载:“(庾)路,皇始初,从征慕容宝,为城门校尉。迁司隶校尉。”此外,遣使巡行,派遣特殊官吏对地方官“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等违法活动进行纠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违法乱纪,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社会,达到了中央的有效监管。
      可见,北魏以御史中丞为长官的御史台负责中央监察等事务,以司隶校尉和派遣使者的监察地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司法监察,是北魏封建皇权至上的体现。
      二、北魏司法监察儒家化的体现
      北魏司法监察封建化的进程是吸收儒家思想“引礼入法”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北魏政权,减少了贪污腐败的发生。其表现为:
      1.录囚制度
      北魏司法监察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之一即为吸收西汉的录囚制度,皇帝和官员按时巡查监狱并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以保证全国监狱管理规范,司法状况良好,有效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如北魏太武帝规定:全国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奏,由皇帝亲自过问审判,确定没有疑问或冤屈后方可执行刑罚。这种逐级上报的体系很好地体现了儒家“明德慎刑”的思想,在司法监察体制中礼法合流、引礼入刑,使儒家化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皇帝或太子這种直接听讼的行为,受儒家礼教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统治者的发展需要,也实现了一定的司法价值。
      2.遣使巡查制度
      仅仅凭借皇帝个人的力量,对全国司法官员的纠察、监督作用甚微。所以,北朝各代皇帝在下诏录囚以后,经常会派遣使来巡查地方,如道武帝拓跋珪开始“遣使巡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亲览察黜陟之。”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封建统治社会司法实务的监察,使之形成一套自上而下逐级检查监督的体系。这种遣使巡查制度的设置有效地发挥了对司法监察的作用。
      3.风闻奏事制度
      北魏所创立的新型监察制度——“风闻奏事”制度,谏臣仅仅依据风闻就能够向皇帝举报司法官员的违职违法行为。该制度是在儒家“省刑息诬”思想影响下产生的,对于风闻举报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疑问或诉冤不服的,应当重新审理复核。
      风闻奏事制度的儒家化在北魏吏治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如若不服,可以复审。可见,民与官的言论和举报是整顿吏治的一把利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北魏官吏的腐败,加强了廉政建设。
      三、北魏司法监察的价值内涵
      如前文所析,北魏自上而下完整的司法监察体系,在封建司法监督活动中体现了其重要法治价值。
      1.司法监察的效益价值与社会秩序
      在司法审判领域中,封建统治者对群臣百姓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中尉弹闻,廷尉科按,一如旧式,庶使狱成罪定,无复稽宽;为恶取败,不得称枉。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2]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先是御史中尉等监察官员的主动纠劾,后由廷尉等司法官员量刑治罪,最终奏报皇帝批准执行。皇帝掌握了一切大案的终审权,使皇权至上司法监察得到了有效实现,有效避免了阿附权贵、徇私枉法的发生,使司法监察效率大大提升,对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监察机关在北魏政治活动中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北魏时期,皇权控制下的监察机关发挥着制衡的作用,由皇帝行使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北魏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上沿袭东汉。据记载:“狱之疑者…所不能决,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3]这种逐级上报的审理程序从侧面可以看出,皇权至上、皇帝断案在当时的封建统治中是十分常见的。 依北魏司法监察程序上的规定,听从天子之命、维护皇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发展。
      2.司法监察的公平价值
      北魏司法监察奉行“皇太子以下违反宪制,皆得纠察”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纵使皇亲国戚,也不能摆脱御史中尉的弹劾。而皇帝对于御史纠察宗室的权力是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的,据《魏书》卷七七《高崇传附高道穆传》记载:“(孝庄)帝姊寿阳公主行犯清路…(御史中尉高)道穆令卒棒破其车,公主深以为狠,泣以诉帝,帝谓公主曰:‘高中尉清直之人,彼所行者公事,岂可私恨责之也。”可看出此事虽关系皇姊的颜面,孝庄帝却并未姑息迁就,道穆则因秉公执法得到了皇帝的理解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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