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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梭于礼法之间

    时间:2021-04-10 12: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礼法”二字是描绘儒家传统思想与我国古代法律彼此之间关系的点睛之语,是我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以礼入法”始于战国末期,一直延续到近代,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形态。
      [关键词]礼;法;礼治;法治;以礼入法
      一、古代的法与律
      (一)“法”的概念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来看,在法起源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的主体是刑;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即法就是用刑来惩处有过错的人,其公平如水。而法的公平性是依靠神力来实现的。清人段玉裁注《说文解字》释“法”:刑者,罚罪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申为模范之称。此注说明,法字所具有的“刑”之义就如同“模”、“范”、“型”为各种器物的规范一样,法是人的规范。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还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康熙字典》对“法”字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较《说文》有这样几点变化:第一,神判的色彩减弱,从《康熙字典》中已经看不到神意对审判的左右;第二,“平之如水”之意不再被强调;第三,法的内容包括了习惯与风俗,如法可释为“常也”、“礼法”也;第四,法与自然之“象”及规律相联系。除不同之处外,法的“刑”、“规范”、“制度”之意则一脉相承。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加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法的这一特征与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礼的起源
      “礼”正是和谐文化的核心。无论人们对“礼”持有何种见解和评价,礼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已是学界公认的事实。古人以“中国有礼仪之大”而自豪,今人以为礼是传统文化的根本。外国学者更是被我国的“礼”所深深吸引,见仁见智,评说不一;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礼与法的结合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从法的意义上说,礼从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在法典时代到来时,礼的制度有些被淘汰,有些继续存在,也有些演变为社会制度。但是“礼”所体现的精神自汉代以后一直是法的价值取向,传统法的组成可以说就是礼与法的组成。所以礼不但是我国古代法的渊源,更是古代法的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是法的灵魂所在。杨鸿烈所做《中国法律思想史》,就卓有建树地指出:研究各国的法制史“应该先寻觅到几个总枢纽,然后才能触类旁通,左右逢源,这所谓的总枢纽即是贯通一个法系的根本思想……要想彻底了解所谓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而贯通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可以用博大精深的“礼”来概括。
      礼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祭祀活动,《说文》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部落时期对祭祀的隆重,从考古发现的距今五六千年的红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的祭祀台可以得到印证。孔子说最初的礼是从人们将饮食献给神灵和怀念死去的亲人开始的:“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諀豚,尊而饮,梖腑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孰。故天望而地藏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向,皆从其初。”从文献记载来看,夏商西周时代十分重视祭祀,《礼记﹒祭统》中有言:“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就是因为祭祀是礼之发端。以祭祀为中心内容的礼在甲骨文中也有充分的反映。
      (三)礼法的基本特征
      1.等级森严。礼把社会上的等级关系概括为上下贵贱,“礼者为异”,异即等级。实行礼的目的在于用等级固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使其能安于天生的血统给自己带来的或贵或贱的命运。周礼的核心是“落尊亲亲”,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做到“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唐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贵贱上下有等,集中体现在“三纲”上,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家族本位。在礼治社会中,“家”和“族”是社会基本组织形式,“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而国是最大的社会组织,在家、族与国的组织结构关系上,呈现出一种严谨的一体性家国同态,家国一体。”家长则是这个单位的最高统治者,不仅对家庭事物有完全处置权,且对其统治下的子女拥有生杀大权。
      3.互补合一。礼法的演进过程说明在中国法制史上,礼与法始终是一对矛盾体,二者始终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格局中。儒家主张把礼既推行于家庭,又推行于国家,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礼和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结合,互相补充的。“法律以礼为灵魂,处处体现礼的精神和原则,礼则以法律为保障,礼所赞许的亦为法律所维护,礼所不容的必为法律所禁止,所以,礼法合一,相辅相成。”
      (四)礼法同性
      通过对初始状态中的礼与法考察,可以看到,礼与法作用于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中。礼的作用对象实质上就是不可捉摸的大自然力量,而人们试图通过祭祀等活动表达对这一神秘莫测力量的虔诚和敬意,以感动它,得到它的保佑,这里面已经隐含有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大力阐发的天人感应因素。法的作用对象则是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对财产拥有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感到惶惑,不可理喻,幻想通过人类外部力量来解决人类自身内部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礼”、“法”同性,“礼”、“法”同源。其次,“礼”、“法”都带有明显的原始社会印记。第三,“礼”、“法”都显示出对人类自身力量的怀疑和失望,无论是“致福”也好,还是“触不平”也好,人类自己都无法做到,不得不祈求上天的保佑和恩赐,求助于神兽公正的裁决。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下,人类社会内部难以树立起有效的权威,相应地,统治者王权也没有产生的条件。因此,原始意义上的“礼”、“法”概念隐含有反对王权、反对专制树权威的意义在内,与后来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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