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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礼所缚的汉代皇权

    时间:2021-04-10 00: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042-14
      收稿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春秋三传与中国早期的礼法变革研究”(12CFX013)
      作者简介:朱腾(1982-),男,浙江舟山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在中国古代,礼无疑是一套自洽的规范。法律史学界一般只论及礼对法典的影响,很少探讨礼本身,更缺乏对礼治场景的细节性分析。由于汉朝是儒家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初始阶段,因此汉朝皇权与礼制的关系是考察这一问题的有效切入点。在汉代,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儒家思想与皇权的关联性日益强化,学习儒术出身的官员或者说儒吏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对礼制的守护将博得儒吏群体的忠心和支持,他对礼制的违反则将导致儒吏群体的口诛笔伐。礼的规范功能正是在皇帝与儒吏群体的互动中体现出来的,它所蕴含的独特法律意味也因此获得阐释。
      关键词:礼;皇权;儒吏;规范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3.04
      一、引言
      有关礼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定位,法律史学界基本上是从两个方向上展开研究的:其一,礼自身作为一种法度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其二,礼对律典之内在精神的塑造。尽管学者们从未在观念上对这二者形成厚此薄彼的意识,但实际情况是,学者们对后者的分析远远超过对前者的关注,所谓“引礼入法”、“一准乎礼”等词汇就是此类研究的典型结论。参见:瞿同祖.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34-358;王立民.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8-194;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32;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1-156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或许是,生活在当代社会中的学者们习惯以现代法学理论来观测古代社会,以致缺乏设身处地地认识古代生活现实的理论关照并由此自觉缩小了史料的范围。事实上,在儒学占据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传统中国,礼自身作为一套整齐的行为规范具有极为广泛的秩序调节功能是极其自然的,汉代学者贾谊就曾指出“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1]。可见,在第一个研究方向上的用力不足将导致法律史学界对礼之法文化意义的探讨表现出不完整性。
      正因为此,近十余年间,法律史学界也出现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这就是吕丽教授论述礼之规范功能的系列论文,她甚至借鉴章太炎之语“后世复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而提出了“礼仪法”这一概念。参见:吕丽. 论中国古代的礼仪法[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2);汉魏晋礼仪立法与礼仪故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古代冠服礼仪的法律规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古代祭祀礼仪的法律规制与文化内涵[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唐律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及其影响[J]. 社会科学战线,2007,(6);礼仪法与故事关系探析[J]. 当代法学,2008,(3);礼仪犯罪初探——以明律为中心的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3);礼仪犯罪再论——以明律为中心的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文化碰撞中的选择:中国传统礼仪法文化在近现代的变革[J]. 当代法学,2009,(6).虽然这些论文表明了吕氏对礼之法文化意义的高度重视,也拓宽了法律史学界对礼的研究视野,其努力确实令人敬佩,但这并不等于说问题已经消弭。一方面,由于吕氏的学术关注点聚焦于礼的国法化,因此礼的载体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为国法。但是,在古代中国儒术占据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统治者多以儒家经典为知识来源且受到经典的约束,而礼则是儒家经典予以阐发的重要内容,所以礼的更大载体其实是儒家经典,它显然拥有自身的规范话语。就此而言,吕氏的研究实际上并未将礼视为一套独立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在古代中国,大多数人都不得不参与具体的礼治场景、适应自己在这个场景中的特殊角色并以实际行动阐明相互间的权力关系,儒家官僚或儒吏则更是凭借自己对经典所载礼制的解释来阐明道统立场,所以对具体礼治场景的分析将使对礼的研究更富实践性和纵深感,而这一点也是吕氏的研究略显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将以对具体历史事件之发展过程的分析为基点来展示礼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独特法度所具有的规范功能。不过,中国古代史的悠长否决了面面俱到式考察的可能,本文拟以汉朝皇权与礼制的关系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因为汉朝是儒家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初始阶段,对汉朝情势的探讨或许具有追根溯源的意义且能产生管中窥豹的效果。
      二、守礼行为与皇权的维护
      众所周知,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汉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策略,皇权的正当性也因儒家对天道的反复言说而获得证明。所谓“皇权的正当性”即“皇帝实施统治的理由”。对此,《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了董仲舒的解释:“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其意是指,皇帝统治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它是天意在人间的实现。此论断显然说明了皇权的正当性来源并获得了董仲舒之后儒家学者的反复强调。 随着儒家地位的稳步提高,皇权与儒术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皇帝坚守儒家经典所认同的礼制就等同于维护自己的至尊权力,这正是汉朝皇帝经常遵守礼制并由此而使礼制表现出规范效果的根本原因。在这一点上,笔者将以元会仪和养老礼为例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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