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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清末商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时间:2021-04-10 00: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世纪初的清末商事立法运动,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这场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让当时的中国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体系,也给后人留下了值得借鉴的立法实践经验。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清末商事立法历史历程
      
      一、清末商事立法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背景:鸦片战争后,民族资本的出现
      1840年以后,中国社会形态急剧变迁,由传统的封建社会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国家资本大量流入以及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新的经济模式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显著不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需要全新的商事制度以确认商人的法律地位,解决商业纠纷,保护商人利益。一部分开明的统治者也开始认识到制定商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国际经贸背景:对外贸易活动蓬勃发展,涉外商事纠纷大量出现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被迫开放沿海沿江口岸通商。随着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增多,相关的商业纠纷也随之出现。但当时中国的商事法律极为缺乏,对于很多案件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在无中国法可解决纠纷时,外商便利用领事裁判权,由领事决定适用外国商法,维护外商的利益。正如伍廷芳所言:“外人以我审判与彼不同,时存歧视。商民又不谙外国法制,往往疑为偏袒,积不能平。”①
      (三)文化背景:重商观念、商战主张的广泛传播
       战国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士、农、工、商四个阶层。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为本,以商为末,将“重农抑商”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商人长期处于四民之末,其社会地位低下,商业活动也受到国家的限制。然而在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国力日益衰弱,清政府在内交外困的局面下,为解决财政困难,不得不重视商业,出台了大量奖励工商的政策,商人的地位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重商思想得到广泛传播。
      (四)政治背景: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而进行的法律制度改革
      领事裁判权的存在,一方面损害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完整;另一方面,又极大侵害着中国民众的利益。列强享有的治外法权,不但是外国侵略欺压中国百姓的一把利器,破坏着中国社会的秩序,更为关键的是它直接危急清政府的统治。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政府下决心变法的直接原因。
      二、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成果
      清末商事立法,以1906年清政府管制改革为时间界限,分两个阶段进行。1903年到1906年为立法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立法第二阶段,两个阶段的主要立法成果有:
      (一)《钦定大清商律》和《奖励商人投资法》
       1903年,载振、伍廷芳牵头起草《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个部分。《奖励商人投资法》,主要包括《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等单行法律。为了鼓励商人投资设厂,清政府制定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爵赏、奖励商勋等奖励办法。
      (二)《破产律》
      《破产律》分为9节,第一节呈报破产;第二节选举董事;第三节债主会议;第四节清算账目;第五节处分财产;第六节有心倒骗;第七节清偿展期;第八节呈报销案;第九节附则。其具有以下特色:
      第一,《破产律》系统地引入了西方国家的破产制度,表现出较强的移植性。 第二,《破产律》反映出立法者开始重视自身国情和传统商事习惯,注意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利用的结合。
      (三)《大清商律草案》及《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钦定大清商律》颁行后,其种种缺陷体现了出来:一是法律内容粗糙简单,二是该律内容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商事习惯,这些缺陷直接导致该律无法为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服务,不能很好的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国内对该律的批评之声和要求修律之声渐多。鉴于这种情况,清政府决定重新制定商律,于是便产生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是按照商法典的体系和要求来制定的,其内容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共1008条,结构严谨,内容完备。这部法律草案明显具有仿造移植日本商法的痕迹,由于与中国国情不相符合,该草案未能通过审议得到颁行。
      (四)《商法调查案理由书》
      《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相较于《钦定大清商律》有如下进步之处:
      第一,《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明确规定了公司是法人组织,这弥补了《钦定大清商律》没有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属性的缺陷。第二,相较于1904年《公司律》,《公司律草案》采用了全新的公司分类原则。
      第三,《调查案理由书》规范了公司经营方式,对于不符合公司运作规则的商业习惯,做出了相应的废除和修改。
      三、清末商事立法的特点
      第一,清末商事立法标志着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开始解体,传统重刑轻民的立法格局开始转变;第二,清末商事立法确认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了工商业,规范了商业行为,有利于近代民族经济的发展;第三,清末商事立法以移植外国法律为主,同时注重吸收本土的商事习惯;最后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注释:
      ①《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4页。
      参考文献:
      [1]朱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M].北京:考证出版社,1999.
      [3]徐世英.清末商事立法研究[D].山东大学,2009.
      [4]何晖.清末商事立法评述[N].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7,(1).
      [5]赵玉环.清末商事立法评析[J].政法论坛,2009,(6).
      作者简介:熊伟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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