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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企合作有法可依的开端

    时间:2021-04-08 00: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边是高校学生就业难,一边是众多企业人才荒,长久以来校企之间人才培养脱节的“两张皮”难题现已在宁波破解。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批准,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开始施行。
      
      沈剑光:结合实际需求创新立法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批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军人物以及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也需要大批能够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目前,宁波市正处于工业化升级、城市化加快、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时期,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实施宁波市委提出的“六大联动”、实现“六大提升”战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转变,实现到201 1年基本建成全国重要贸易口岸和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中心目标,每年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人才支撑能力、知识贡献能力和学习服务能力,在培养创新人才、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推动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业合作,宁波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2003年、2006年)、全市科教大会(2005年)和全市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工作会议(2008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推进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03年以来,宁波市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成现代机械制造实训基地,其校企合作案例人选教育部“中国高校——大型企业合作人才培养十大案例”。
      据统计,目前宁波市48所职业院校中,23所省一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与453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25家,7所高职院校已与1020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40家。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毕业生就业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
      但是,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处理起来无法可依,难度较大;在校企合作中,有效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难度,以及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基层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呼声,制定《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范家柱:新条例亮点纷呈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妥善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宁波市结合实际制定的又一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条例: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解读:这种新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关键是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
      条例: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解读:明确了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因此,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条例: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按协议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鼓励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等。
      解读: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鼓励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条例: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支持等公共服务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解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
      建立预防和处理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
      条例: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安全义务,一是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培训,职业院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应指派专职教师,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二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考虑到职业院校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压力比较大,拟规定政府补助部分费用,以减轻职业院校的压力。
      解读: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特别关注。《条例》从以上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条例: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
      解读: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是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根本保障。其目的是要为企业服务、为职业院校发展服务,为学生就业服务。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职业院校和企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职业院校和企业骗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还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解读:强化了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方的责任意识。
      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
      条例:校企合作的目标、内容、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内容与形式主要包括:“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招生与就业、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开发与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以及“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联合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立实验室或生产车间,提供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产学研项目的开发与合作等”。
      解读: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界定校企合作概念是立法的一个准点。按照这一法规,校企合作基本内涵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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