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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

    时间:2021-04-01 12: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而是牵扯到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作风、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和行政的过程监控问题。因此,有效构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制度和规则对于提高我国行政权行使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证据;程序规则;行政相对人;抗辩权
      在行政法制度中行政证据有着严格的时空性,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行政证据放置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进行考察,也就是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的相关证据。在笔者看来这是片面的,就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及其行政行为而言,同样存在着证据问题,本文所讲的行政证据主要是就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时间和空间中所运用的证据而言的。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没有一套严格的关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则。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表现形式
      1、单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取证的行为表现
      行政行为的作出既然存在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它就应当体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公平性,这样的对等性在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中是不能够被否定的。否认的最终结果便是行政主体权力行使中的专横和武断。在我国传统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向行政相对人收集证据。这种单方面性的具体体现是行政主体通过高权对行政相对人施加压力,甚至将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看作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身份。
      2、强迫取证的行为表现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享有取证的权利这是无可争议的。但行政主体在取证过程中却违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通过行政强制权力要求行政相对人实施他自己并不愿意实施的行为,例如,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拘禁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就有关的事项予以陈述,或者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而行政主体常常认为这样的财产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
      3、隐蔽取证的行为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政主体收集证据的行为不能够采取隐蔽的手段。行政执法在绝大多是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交换关系中实现的,这决定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应当有公平的交流关系,尤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过程具有了解和知情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后果
      行政证据对行政行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制度建构了一种相对片面的行政证据制度。笔者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行为后果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阶段应当产生下列行为后果:
      1、所收集证据无效的后果
      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尤其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制度中,严格意义上的证据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也成为阻滞我国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的一个因素。我们应当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中构建较为完整的行政证据规则,通过这样的构建让没有证据支撑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阶段不能够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后果,最主要的就是首先要让这样的证据处于一种无效状态,在这种证据无效的状态下它所支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能够成立。证据是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者合理性认定的第一环节,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行政实在法制度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为无效,那后续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2、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
      从理论上讲,我们要建立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制度,就必须将行政法中的实体性问题与行政法中的程序性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不能够偏废。从法律逻辑上讲,程序在运行顺序上应当先于实体,就是说没有程序的启动实体上的结果就不会产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建构行政证据时将其与行政程序建构的理性化统一起来。例如,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我们就应当认定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违法。当我们作出其行政程序违法的判定时,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实体上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承担该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后果
      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可以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该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这样的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赋权行为;另一种情形是相对人通过该行政行为而增加了相应的负担,这样的行政行为则可以被理解为设定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为无论何种情形都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负担,使行政相对人对于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常常会提出异议,基于行政行为设定义务的这种敏感性,笔者认为任何行政行为只要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该行政行为就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就应当受相应证据规则的限制。行政主体如果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并通过这个证据支持他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义务,那么这样的义务就不应该具有合法的效力。
      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对策
      有效构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制度和规则对于提高行政权行使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格局中究竟从哪些方面解决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问题呢?笔者试提出下列对策:
      1、确立行政证据制度
      行政证据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包括哪些具体范围,在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似乎没有对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作出严格区分,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还没有建构起来,这是导致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不重视行政证据收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应当制定一部行政证据的专门规则,可以将行政证据的类型、收集主体、行政证据收集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行政证据的运用规则等都作出规定。那么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问题就会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依据。
      2、完善行政程序规则
      20世纪中期以后诸多发达国家都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使得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证据规则,目前仅仅在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中规定了行政主体收集相关证据的规则。而其他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在作出时的证据收集规则还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这些都表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并在其中将有关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和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规则规定下来是解决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必经之路。
      3、强化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
      行政证据的收集必然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我们要解决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问题我们就应当进一步强化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一方面我们应将这种抗辩权拓展到所有行政行为之中;另一方面我们应将这种抗辩权的内涵予以深化,即不仅仅让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进行抗辩,更为重要的是对支持这种行政行为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这种完整意义上的抗辯制度能够建立起来,那么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问题就会少之又少。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 行政法学》(上册)[M]. 法律出版社, 2013.
      [2] 罗豪才. 行政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应松年.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作者简介】
      郭垚飞(1992—),女,河南许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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