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大学实习生意外伤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1-03-29 12: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大学生实习中发生意外,可以根据一般侵权法的规定向实习单位索赔,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行使工伤保险索赔权,但是一般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者在救济途径、管辖机构、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主体、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大学实习生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索赔方式。
      关键词 大学生 实习 意外伤害 赔偿 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教育厅课题“四川地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现状研究”(课题编号14SB0205)、成都工业学院校级课题“成都高校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完善之策研究”(课题编号KY1221004A)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兰婷,成都工业学院讲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陈英,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58
      实习作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有效手段之一,其有效性得到各高校的一致认同,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和兼职实习等各种形式的实习广泛融入到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给学生提供了增强专业实践能力的空间。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下,高校学生的实习呈现出实习单位分散、学生自主性增强,学校管理难度加大的特点,并且我国现在尚无一部专门针对高校学生实习的统一的、高位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一旦高校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其劳动者的身份在没有得到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实现,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加难度。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侵权法、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规范为准绳,分析大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不同法律索赔方式的差异性,期望能为大学实习生意外伤害事故中赔偿权益的维护提供参考。
      一、大学实习生意外伤害赔偿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些大学生,主要是理工科的大学生,实习的地点可能是在工厂等生产意外事故高发区,一旦大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其作为受害者,必然可以要求相关的人身伤害賠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受害学生有两种实现人身伤害赔偿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来实现索赔,二是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行使工伤索赔权维护权益。又由于《侵权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因此全国的受害学生都可以《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方(实习单位、学校)赔偿。但是大学生能否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实习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如果承认实习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实习生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反之则不行。目前,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也没有明确大学实习生是否属于其适用对象 ,无论理论还是实务中,都存在赞成或者反对将大学生视为劳动者的两种观点。
      反对实习生是劳动者,不能要求工伤赔偿的人认为:我国《劳动法》对调整对象采用双适格的标准,即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 12 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由于在校生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不能被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因此,很显然,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不能要求工伤赔偿。
      但是现在理论界也有赞成实习生是劳动者,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虽然在校生的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等均在学校管理之下,具有学生身份,但这并不排除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宪法明确确认了公民的劳动权,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因此,只要已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大学生就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的保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笔者认为界定劳动者身份关键在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实习学生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即使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 1 条的规定,如果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实习学生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正因为理论界和国家立法上都没有对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导致各地对大学实习生能否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不一:在承认实习生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地区,实习生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北京、江西、山西、河南、海南、贵州明确规定实习生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但是工伤赔偿的经费除北京规定是先由实习单位垫付外,其余各省都规定由实习单位自行支付;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地区,大学实习生不能要求工伤赔偿,重庆、宁夏、上海、云南明确表示实习生不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由此大学实习生能否援引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行使工伤索赔权,关键在于其意外伤害发生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将其纳入管辖范畴之内。
      二、大学实习生意外伤害两种救济方式的比较
      既然在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既可根据一般侵权法行使索赔权,也可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行使索赔权,那么,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有什么区别,哪一种赔偿方式对实习生权益的维护更为有利呢?则是下面将要分析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者在救济途径、管辖机构、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主体、赔偿标准不同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救济途径的不同
      如果受害学生根据一般侵权法行使索赔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权益,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受害学生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行使索赔权,则必须先行提请劳动仲裁,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索赔权。

    推荐访问:实习生 意外伤害 赔偿 法律 大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