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季节工”患病期间能否终止合同等10则

    时间:2021-03-27 20: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季节工”患病期间能否终止合同?
      小 保:
      农村妇女范某年初到某砖厂当了一名码砖的季节工,与厂方签订了从5月1日到10月31日,为期5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前几日,范某突然因心脏病住进了医院。现合同已经期满多日,范某尚未出院。请问:范某住院医疗期间,厂方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福建 陈美琦
      陈美琦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无论男女、无论来自何方,不分性别、出身,季节工、临时工………实行合同制后,统称合同工。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付出相同的劳动取得的报酬是同样的,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也是同等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所以,厂方与范某终止合同的期限应当延长至范某医疗期满。
       小 保
      
      身份不符可能造成那些后果?
      小 保:
      我是一打工青年,在我们这些从农村出来的打工族中,因为身份证丢失等原因,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甚至买假身份证,打工的有之。为挣钱自己找一份活,雇他人替干赚工资差的也有之。我觉得劳动者与实际身份不符有麻烦,可有些人不以为然,说无所谓。请问:这种劳动者与实际身份不符可能发生哪些对劳动者不利的后果?
      江苏马爱娟
      马爱娟同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因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和人格属性的特殊合同,劳动者要按照亲自履行的原则,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法规定一系列劳动者的权力是建立在劳动者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的。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劳动合同,替他人上工涉嫌欺诈,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虽然可以得到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同时身份不符也办理不了社会保险,享受不到养老保险等待遇。
      小 保
      
      “不辞而别”赔偿范围、数额如何确定?
      小 保:
      刘某等人是北方某用人单位新招收的一批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他们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可他们干了不到一年,竟集体不辞而别去了东南沿海。他们不辞而别的原因是北方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如东南沿海高,经同学介绍他们在东南沿海某城市找到了工作。他们集体辞职事前没有动向,没和单位打招呼,不辞而别闹得用人单位很被动。突然,“呼啦”一下子走了十来个人,用人单位措手不及。尽管用人单位及时对生产一线的人员进行了调整,还是使一条生产线整整停了一天。请问:对此造成的巨大损失,不辞而别的刘某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江华青
      江华青同志:
      刘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充分尊重劳动者自由择业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特别作出了预告解除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关键是“预告,”尽管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依法预告是必须的,事前不预告,不辞而别,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就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数额可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推荐访问:季节工 患病 终止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