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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伤认定

    时间:2021-03-27 12:10: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7日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比2011年增加983万人。①农民工在付出辛勤劳动,为城市创造出巨大财富的同时,自身权利的保障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但是由于自身所接受的教育有限、维权意识不够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维权还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之中受伤维权更是难上加难。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之中受伤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以维护在工作中受伤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 农民工 工伤认定
      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加上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农民即使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农民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干的大多是既累又危险的工作,发生工伤的概率因此也很大。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经常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的尴尬局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了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儿童,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而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一种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受一般的民法所调整。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要有两大义务,一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是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有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没有要求用工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虽然在这一点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看似劳务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其为劳动关系的事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应该受到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和保护。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终止。若根据此条规定,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行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种观点还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调整的对象是单位职工。认为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还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前提条件都必需是职工。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强调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前提必需是职工。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不属于职工范围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改变其性质。从而得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受伤因为主体不合格而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结论。③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也比较多样。其次,从双方的法律地位看。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更重要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④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并且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得对象。应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工系。
      第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明确了"职工"的定义:"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工傷保险条例是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的。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各地方法院的答复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2010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⑤《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这两个回复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结语:
      农民工,曾被誉为城市最美丽的建造者。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特别是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在为城市建设作贡献的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力度。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我们不能僵化的对照相关法条去判断,生硬的得出其不适用工伤认定的结论。而是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去判断、去考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这对于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重大的意义。
      注释:
      ①来源网站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528/c1001-21635235.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3年11月6日.
      ②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07).
      ③于欣华.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工伤保险法与劳动法的"爱与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3).
      ④杨德敏.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河北法学,2005(07).
      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作者简介:张书德(1984-),男,安徽六安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l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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