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家庭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之实然与应然

    时间:2021-03-27 12:07: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 法律是国家规范与引导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不可避免会受其影响。60多年来,中国婚姻法在调解家庭纠纷、规范家庭秩序上已做出诸多努力,并已形成以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等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领域发生重大变迁,现行婚姻法在家庭建立、家庭维系及家庭解体等方面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变迁需要,法律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愈发明显。从家庭发展视角考虑,婚姻法应从最低结婚年龄、家庭财产分割、离婚手续完善等方面进行调适。
      关键词 家庭发展视角 婚姻法 最低结婚年龄 家庭财产分割 离婚手续完善
      作者 1陈友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祝西冰,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3)
      经过长期积淀,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与军事法等为主体的现代法律体系。其中,对社会影响最深的当属民法,它调整着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涉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条文在规范个人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国家作为介入力量的值得肯定之处。对国家而言,毋庸置疑具有规范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但如何有效引导社会朝协调与可持续方向发展则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婚姻立法及现状
      家庭属于社会中的最私领域,国家若能明晰与家庭领域的权责关系,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社会的协调与持续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伴随儒家价值体系瓦解及士绅阶级调节失效,社会体系失去平衡,国家发挥权力优势颁布新《婚姻法》,促进了妇女解放及家长制的土崩瓦解,重建社会新秩序。[1 ]但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控制,很快引发新一轮矛盾,饥荒及“文革”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家庭被掩埋在强大的国家之下。直到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的出台才回归家庭,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渐渐为现行秩序奠基。事实上,除婚姻法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户口登记条例等也是国家影响家庭的重要载体。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未能有意识地贯彻统一的家庭政策,在不同侧面影响着家庭的发展与变化,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作为规范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婚姻法在分散的法律政策中最能体现对家庭的影响。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老龄化、婚姻稳定性下降、成员个体意识增强、家庭流动性增加、婚配形式多样化、单身及未婚同居增多、闪婚闪离和啃老族等现象大量增多,法律体制也在相应做出调适,以应对变迁所引发的不适。2012年两会,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就彰显了社会变迁与法律调适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名实不符,主张合并《婚姻法》和《收养法》;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充斥很多婚姻危机的因子;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会使生育率下降;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会改变择偶观;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性不公;另还涉及现行婚姻法顾了权利忽视公平、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伤害了丈母娘等评议,以及婚龄调整、房产划分、婚外同居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同性恋婚姻等讨论。这些讨论暗示婚姻法不仅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及家庭影响深远,但始终表现出一种滞后性,即法律调适总发生在变迁之后。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现代社会变迁及家庭发展视角重新审视婚姻法,明晰国家与家庭互动过程中的权责界限,以应对调适的滞后,最终完善中国现行法律框架。
      谈及婚姻法,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为废除封建家庭制度、重建新政权主导的家庭秩序而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其最大贡献在于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确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现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时隔30年,婚姻家庭领域受政治活动影响遭致极大破坏,为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出台,不仅放宽了离婚条件,也扩大了亲属关系调整范围,还提高了法定最低结婚年龄。随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形成现行婚姻法条文。
      鉴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两次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前者集中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考虑,后者针对彩礼是否应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受益、自主择业费处理等细节问题。若以上解释目的在于根据情景变迁明晰条文中的争议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更能体现时代需要。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映射着社会所发生的系列变化,如房地产热、高离婚率、夫妻关系平等化等。
      可见,法律本身需要与时俱进。婚姻法的“两修三解释”是国家不断自我调适、适应社会变迁的真实写照。但是过于频繁的法律调适,也表明中国法律制定时缺少预见性,背后折射出中国立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婚姻法立法的基本准则,社会及家庭变迁是法律修改与完善的现实来源及依据的前提下,也应提升法律实效性并兼顾稳定性。
      现行婚姻法与变化中的家庭
      随着经济及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大量风险和诱惑不断挑战家庭。而半个多世纪的婚姻法调适过程,正体现国家有意识地通过政策调控手段对家庭施加影响,以应对家庭变迁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不过,任何政策不可能完美无缺,由于过多介入或内容差异,带给家庭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
      第一,家庭建立。《婚姻法》(2001)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了家庭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了重婚及家庭暴力等应承担的责任,并对结婚条件作了相关限制,维护了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家庭关系,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做出了贡献。较之于1980年《婚姻法》,国家在无效婚姻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新增补办结婚登记的条款,以回应重婚现象增多、破坏一夫一妻制、影响计划生育等问题。维护婚姻秩序方面的国家作用显而易见,亦不乏争议。

    推荐访问:婚姻法 中国 视角 家庭 发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