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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涉陪审团条款译注

    时间:2021-03-24 16: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公元前123年或前122年罗马保民官曼尼乌斯·阿基利乌斯颁布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是为格拉古立法的一部分。该法律旨在规范搜刮钱财案件的审判程序,对原告、被告、大法官、陪审员以及财务官等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且以骑士取代元老院成员在陪审团中的作用。该法律是研究共和国中后期罗马法发展以及政治变迁的重要原始资料。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铭文进行迻译并注释,旨在提供一个较为可靠的中文文本。
      关键词:搜刮钱财罪;罗马法;陪审团;拉丁铭文
      《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Lex Acilia Repetundarum)于公元前123年或前122年通过并铭刻于巨大的铜表上。该铜表的11块残片于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被发现,现有7块藏于那不勒斯国家历史博物馆,两块藏于维也纳艺术史博物馆,两块已经遗失。19世纪发现的一块残片,现亦藏于那不勒斯国家历史博物馆。1该法律铭文背后所刻为公元前111年的《土地法》(Lex Agraria)。
      关于该法律颁布的时间,学术界争议颇多。2蒙森等学者认为该铭文即西塞罗在演说辞中提到的《阿基利乌斯法》(Lex Acilia),将其视为格拉古立法的一部分。31953年蒂比莱蒂(G. Tibiletti)撰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将该铭文与格拉古相关立法的措辞进行比较,亦通过确定保民官阿基利乌斯的任期稍晚于格拉古的任期,断定该法律应为公元前111年的保民官阿基利乌斯所颁布——如此一来,颁布时间便与背面所刻的土地法颁布的时间一致。巴迪安(E. Badian)则认为,骑士在陪审团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应关涉到三项法律,并且通过文本考证确定该法律颁布于公元前122年。在诸多争议中,卡尔科皮诺(J. Carcopino)的观点较为独特,他认为该法律是公元前108年颁布的《塞维利乌斯·卡皮奥法》(Lex Servilia Caepionis)。因此,通常认为它属于格拉古立法的一部分,颁布时间为公元前123或前122年。
      共和国中后期,由于罗马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加之利益的驱动,总督对其治下行省的搜刮愈发严重。公元前171年,罗马增设了针对该罪行的仲裁官,最初旨在对西班牙总督的严重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原告进行赔偿。公元前149年,罗马通过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坎布尔尼乌斯法》(Lex Calpurnia de Pecuniis Repetundis),设立了旨在追回钱款的常设审判法庭,参与审判的成员皆来自元老阶层。1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已逐渐由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向程式诉讼(processo per formulae)过渡。2《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对涉案人员以及审讯过程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对程式诉讼的规范化作出了较为重要的贡献。此类刑事诉讼的最终审判结果取决于陪审团的投票,陪审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该铭文中的法律条款明确将元老院成员及其亲属排除在陪审团外。原因之一可能是原先由元老院成员组成的陪审团与涉嫌盘剥的行省总督皆属同阶层的同僚,不忍对其重惩;其次可能是格拉古为了抬高骑士阶层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其能够制衡元老阶层。3因此,研究该法律铭文对了解罗马共和国中后期的政治、社会变迁均有助益。
      《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铭文较早经蒙森校勘并收录进《拉丁铭文集成》(CIL4),《古罗马法律汇编》(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简称FIRA)对该铭文的校勘亦出自蒙森之手。克莱德·哈尔主编的《古罗马成文法》根据FIRA的校勘成果对该法律铭文进行了翻译。林托克所著《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和土地改革》一书亦收录了该铭文,并作了校勘和研究。克洛弗主编的《罗马成文法》一书为集大成之作,其中亦收录了该铭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该铭文重新校勘,并附上校勘记、评注、翻译以及详细书目。
      本译文以克洛弗的校勘本(以下称克本)为底本,并参考了蒙森与林托克的校勘本,各校勘本拟补差异悬殊之处见译注。为求每节内容完整、清晰,本译文按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分节,并于每节译文末附上克本原文分节号。符号[ ]中的内容为校勘者之拟补;( )中的内容为译者所添加;□表示依据原刻所能确定的阙失字母的个数,一个□代表一个字母;表示阙失字母个数不确定者。
      【译文】
      1. [关于是年的450人]的遴选。□□大法官——对涉外邦人事务享有司法权者[1]——应于人民或平民[2]颁布该法律后的10天之内遴选出450人。当选者在这个国家[[3]法律规定大法官不能选现任或已卸任的平民保民官、财务官、死刑三人团成员、四个一等军团的军团长官]以及授予或分配土地的[三人]委员会成员,[4]亦不能选现任或已卸任的元老、[曾收受贿赂者、[5]因刑事法庭或公开审判[6]
      的判决]而无资格被选任为元老院成员者、未满三十或年过六旬者、[7]在罗马[或其周边一英里内未置有宅邸者,其本人身为任何上述职官、现任或已卸任元老的父亲、兄弟或儿子者,以及任何旅居海外者]。(第12—14节)
      【注释】
      [1] “ius dicere”意为“执法、司法”。随着对外扩张,与外邦人(peregrinus, 即罗马管辖下的未享有罗
      马公民权及拉丁权的自由人)的纠纷日益增多,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置外事大法官(praetor
      peregrinus),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邦人的法律案件。外事大法官对诉讼的贡献,参见
      吴寿东:《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的贡献》,《古代文明》,2014年第1期。
      [2] 即人民大会与平民大会的决议。公元前287年颁布的《关于平民会议决议的霍滕西乌斯法》(Lex
      Hortensia de Plebiscitis)规定平民会议的决议适用于所有罗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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