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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5: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态度也逐渐由限制转向调整规制。但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规定较为粗略,不利于对非婚同居关系规制。本文从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对我国的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 法律规制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4-02
      
      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作为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它也引发了社会的一系列关注。非婚同居现象源远流长。但由于我国国情和历史原因,非婚同居现象一直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禁止。而随着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而我国立法和实务界也逐步接受了这一现象。但是我国对非婚同居制度的规定还显粗略,不能满足当代婚姻家庭的现状需求。因此,笔者试从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建议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以期更好的调整这一现象。
      一、非婚同居关系概述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关系在定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公开方式共同生活形成的相互关系都属这一范畴。而狭义的非婚同居关系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前提下,自愿地以稳定公开的方式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理论基础
      1.非婚同居关系的社会基础
      (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非婚同居行为是降低搜寻理想配偶的成本的有效选择。如果不顾现实,一味禁止或阻止非婚同居,将使人们被迫承担更高的婚姻选择成本,更可能导致不成功的婚姻。
      (2)婚姻收益的下降也让婚姻家庭的重要性逐渐降低。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参与社会程度增大,经济收入增多,独立生存能力越来越强,婚姻对于女性来说已不是一种生存需要,更多的是精神慰籍。妇女的广泛就业使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巨大转变,更使她们不必依存于婚姻家庭保障个体利益。而随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妇女可以依托社会而非婚姻家庭存在,以婚姻家庭保障个体生存的必要性逐渐降低。
      (3)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选择伴侣的比例也在增加。而受制于传统的家庭观念、财产问题、子女的反对等原因,许多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非婚同居而非登记结婚。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都充分证明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必然性。
      2.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基础
      (1)非婚同居制度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家庭法属于私法范畴。根据传统私法理论,法律未明文禁止即合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婚姻家庭法律法规都未对非婚同居制度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性。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家庭问题选择自由的尊重,更符合了私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2)“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非婚同居关系在现今社会大量存在,一系列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将非婚同居法律关系排斥在法律规范之外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一现象,而且将导致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缺乏法律的保护,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二、各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及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一)各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
      近年来,非婚同居关系及其纠纷的增多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如杨立新就曾提出应立法规范的“准婚姻关系”。很多学者也纷纷对国外立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规制这一现象。而综观各国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态度。
      1.完全承认主义。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非婚同居关系具有与婚姻关系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为瑞典婚姻家庭法为例,除却领养权之外,非婚同居伴侣享有同婚姻伴侣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限制承认主义。即这些国家在承认非婚同居合法性的基础上,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一些权利义务采取了与婚姻关系相区别的态度,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独特性和权威性。这些国家同时规定,在非婚同居关系存在和解除期间,通过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进行立法倾斜,以维护其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平。
      3.不承认主义。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都体现出了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禁止。例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规定:“婚姻,限于下列各项情形,为无效……2、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这种立法方式在现今世界存在较少,主要体现出了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维护。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及不足
      对非婚同居关系,我国立法态度经历了由承认到限制,再到禁止最终到附条件追认的过程。事实上,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至今没有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其中,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立法规范同居关系,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操作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的非婚同居关系,若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的,则一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将“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修改为“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体现了对非婚同居关系态度的缓和,但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使得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大量纠纷难以进入诉讼程序,进而造成了纠纷的扩大化,影响了这类关系的处理。
      笔者认为,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已成为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趋势。作为一个受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我国应将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区别对待,通过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在维护婚姻关系严肃性和独特性的基础上,达到既维护意思自治又保证婚姻关系的目的。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
      1.非婚同居的双方应为无配偶的双方。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不属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范畴。
      2.同居者双方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自愿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双方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是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的重要组成要件。他们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仅在于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3.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只有自愿结合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才能使非婚同居双方具备类似于婚姻关系双方的特征,进而方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方便社会对于这一新型关系的维护和尊重。在如何认定持续性问题时,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存续的时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这一时间,笔者建议以一年为宜。
      三、完善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建议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对非婚同居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规定。非婚同居关系主要涉及有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间的关系。
      (一)非婚同居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与传统婚姻关系的最大区别。大多数国家并未赋予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与合法配偶等同地位,只规定他们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一方面,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双方相互具有人身占有关系。例如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非婚同居关系“如同婚姻制度的禁止条款一样:禁止血亲间乱伦以及单一伴侣原则(后者是指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或者缔结有另外一个PACS的,禁止再签订PACS”。另一方面,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双方具有与其日常生活范围相对应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不仅有利于非婚同居关系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同居双方处理日常事务,也有与其公开性和持续性相适应。特别是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日常生活代理权的赋予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也是对双方生活便利和生活稳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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