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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改进

    时间:2021-03-20 16:1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婚姻家庭立法和社会各界密切相关,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的难点,2018年虽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还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对此本文对司法解释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提供出相关的立法改进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夫妻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在婚姻家庭中财产的归属及其分配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婚姻家庭是否稳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婚姻家庭中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其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题尤其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是任何关于婚姻家庭立法均不得不回避的基本性问题。
      一、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标准的梳理。
      1980年的《婚姻法》在立法中并未将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问题作为重要问题予以涉及,即使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的修改中也没有任何任何改变,仅仅是在《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和第四章离婚两章中分别以第19条第三款和第41条予以简单体现。根据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同时对约定财产所有的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在认定标准上增加了要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技术处理,显然上述规范既无法满足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需要,又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更无法体现法律定纷止争的规范性作用。其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裁判尺度,于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但对于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仅仅是将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立法判断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扩大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同时增加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四项列举式规定(见该解释第17条)。2003年岁末,鉴于大量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中比较突出的难点,也是司法实务界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二》)中对于夫妻债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入手并做出了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决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对所负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该司法解释第23条和第24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规范。将婚前形成债务以个人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债务为夫妻债务为原则,同时均针对特殊性情况增加但书的例外式规定,但将个人婚前债务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法定的分配给了债权人,将夫妻债务中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法定的分配给了夫或妻一方。上述规范形成了对于民事审判中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构筑了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社会认知平台,而且该标准长期指导了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活动,并和法院其他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程序均予以衔接,并间接影响了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中与此有关内容的司法实践,也由此形成了普遍的社会认知。客观的看,上述规范虽然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了区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法律标准不明确的社会困惑,给司法人员以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家庭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将举证责任无一例外的交给债权人,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社会实际,尤其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不加任何区分,以夫妻共同存续时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严重损害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因“离婚被负债”社会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社会反映强烈,该司法解释的第24条甚至因此背负了“恶法”的名声。从规范夫妻债务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逐步演变为社会各界尤其年轻人微博热点《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社会现实,其中的巨大反差不得不引起法律工作者的深深的思考。为了尽快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二、现有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立法改进建议。
      (1)通过上述法律规范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夫妻债务的认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作为第三方债权人,因此所引起的社会影响更加广泛,如果不进行系统的有前瞻性的梳理,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规范,立法将会被动于司法实践。民事审判中价值观的不断深化,司法裁判中前后尺度的不同将会导致大量的再审案件,《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涉及夫妻债务认定的再审案件激增的客观事实足以说明上述问题,基于上述认识对于夫妻债务中立法改进之一即是在逐步深化婚姻家庭尤其是夫妻债务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已经成熟的规则和做法,在充分尊重我国传统婚姻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认定及其所引起的各种问题做统一规范,并建议的婚姻家庭立法中专门以单独篇章中予以规范,以此将此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并在婚姻法的修改中予以体现,改变以往在其他章节中单独条文予以体现,最后不得不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单独出台四条司法解释的情形。
      (2)对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立法改进之二,即是着重解决《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以往案件的再审过程中的审判尺度问题,对此虽然该司法解释出台时以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记者采访形式,体现了最高院对此问题的关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因该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同时因该解释直接改变了以往长期以来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取向,尤其和是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已经生效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所引起的社会震荡强烈,大量的案件将会通过再审反映出来,对此显然以最高院上述原则性表述无法得以根本性解决,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裁判尺度,便于司法人员及广大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统一思想认识,并通过他们的具体工作实践维护新老规则之间平稳过度,进一步减少诉累,起到法律规范特有的指引作用。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标是要实现“良法之治”。司法则是实现良法之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逐步演变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规则发生变化是面对滚滚红尘的本能反映,更是全社会共同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必不可少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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