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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彩礼”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探讨

    时间:2021-03-20 12:04: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彩礼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在我国已经存续了几千年之久,彩礼本应是促成男女之间美好姻缘的“定情物”,而近些年来,天价彩礼现象愈演愈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将追溯我国彩礼制度的起源,介绍婚约的相关法律学说,提出一些由于彩礼所引发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为解决这一社会矛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婚姻制度 婚约 彩礼
      作者简介:闫泓汀、勾雪峰,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89-02
      一、彩礼制度的起源
      彩礼作为一种风俗和文化现象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继续保留并持续发酵。我国的彩礼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据考证,“彩礼”一词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由于“采”与“彩”互为通假,因此我国的彩礼制度是由“采择之礼”演变而来。在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需要经过六个阶段,即所谓的“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朱熹曾在其著作《家礼》中记载“三礼”,即纳彩、纳成、亲迎。在我国元朝曾经出现过“七条”,即:议婚、纳彩、纳币、亲迎、妇见姑舅、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从以上古籍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彩礼制度一直是我国婚约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古代,彩礼的交付有着重要的意义,他意味着婚约的订立,否则即为“淫奔”或者“野合”。
      二、彩礼制度发展
      “世俗的婚姻观造就了古代中国人对婚姻生活的肯定和憧憬。对男女结合的肯定曾是早起儒家和道家的主张” 然而,“在个体婚制形成的初期,掠夺婚是不以婚约为前提的。在有偿婚中,男子需向女方的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才能缔结婚姻。当女方的监护人接受男子的财务后,就负有将女子交付给男子的义务,双方达成婚约。”
      从婚姻的成立方式的发展历史中不同阶段来看,主要经历了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自由婚。掠夺婚,又称抢婚,我国古书中又将其称为“匪婚”,可见其婚姻成立的野蛮性。我国目前仍有少数民族保存这种古老的风俗。有偿婚,其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无论其形式如何,妇女在婚姻的成立过程中都不存在独立的人格,完全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交换。聘娶婚,“最早是作为礼教规范出现的,后才由礼入法。其完备的成婚仪式或程序是“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礼记 昏义》说: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聘者为妻,奔者为妾。我国古代均以接受聘财或者聘书为婚姻成立要件。如《唐律 户婚》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者亦是。”
      三、我国近现代彩礼制度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彩礼”的另一重含义仍然是妇女的身价钱,这也是我国婚约制度中的一个陋习、由于我国受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仍未消除,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认为养女儿是为了别人家养的,正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因此彩礼就被赋予了“买卖”的含义,我国北方一些农村现在仍称彩礼为“养钱”,即女儿从小到大的养育费用。由于在农村,仍然以农耕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很多农业劳动还需男性来完成,因此妇女的独立性较差、依附性较强。虽然改革开放已经经过了多年,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由于受到教育文化、劳动技能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妇女仍奉行男主女从的原则,结婚以后将自己依附于男方的家庭。
      其次,我国自古有“从夫居”的传统。“由于礼教的盛行,聘娶婚取代其他婚姻形式成为古代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婚姻形式,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以聘的方式而嫁。” 我国传统的“从夫居”实际上是男尊女卑的另一个缩影,根据这种传统,女方一旦嫁给男方,必须跟随男方一起居住生活,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其所剩后代也要必须追随男方姓氏。因此,一旦女方嫁给了男方,女方的家庭将面临的是失去家庭劳动力和亲人之间的离别之苦。为了补偿女方的家庭损失并作为一种精神抚恤,“彩礼”也就成为了一种男女双方家庭的平衡工具,即男方要付出一定的金钱给女方家庭。
      最后,由于我国男女结构比例失调导致彩礼的不断飞涨。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 我国男女比例已经达到116.9:100,甚至个别省份这一比例达到了130:100。此种男女比例结构,女性在社会中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稀缺资源”,这直接导致了男性到了适婚年龄不容易找到选择对象,而女性在这个年龄段上则有更多的選择余地。因此,女方在择偶时所提出的条件自然就更高,无论是长相、身高、先天条件、能力和收入都要求比较苛刻。彩礼条件的苛刻也日益凸显。
      四、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
      我国学术界关于彩礼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转移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婚约完全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约定。当双方没有约定一方有给付彩礼的义务时,一方主动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当另一方表示或者实际接受了彩礼,彩礼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赠与方不得因婚姻的解除而要求返还彩礼。
      2.从契约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婚姻的约定应当是主契约,而彩礼的赠与则是依附于这一约定的从契约。当婚姻这一主契约解除后,从契约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
      3.定金说。这一学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约以后,为了保证婚约的履行而将彩礼作为定金,若因男方的原因而导致双方未能最终未能结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彩礼不予返还。
      4.附义务的赠与说。该种观点认为彩礼是有缔结婚约意愿的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的,受赠人接受彩礼以后应当履行婚约的内容,即与男方缔结婚姻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5.附条件的赠与说。“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乙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标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赠与人虽不能要求受赠人必须与其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请受赠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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