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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间债权债务问题的性质与法律基础

    时间:2021-03-20 04: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修订的《婚姻法》突破了许多传统家庭观念,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约定财产制的逐渐流行,实践中出现大量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的纠纷,对此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本文试分析夫妻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和法律基础,从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 夫妻间债权债务 性质 法律基础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但是随着新《婚姻法》的深入实施,婚前婚后财产逐渐明确化,究竟借贷产生的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予保护?换言之,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定性?下面试从该问题入手进行分析。
      一、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民法上的债是对各种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抽象概括。“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或妻)享有请求另一方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从概念上看,该债权债务关系仅限于具有夫或妻特殊身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形成时间也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夫或妻一方在此期间出具欠条产生的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具欠条不能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第二种观点:出具欠条的行为性质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借款应予偿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同夫妻共同财产一样,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本人赞成第一种观点。
      婚姻家庭生活依赖于一定物质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产的不断丰富,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夫妻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依赖性也大大地降低,夫妻间除了添置高档生活用品外,还有一定量的积蓄,可供个人购置属于自己的文化生活用品、交通娱乐用品,或在其他方面进行投资、理财。当今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反映到婚姻法上则是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 与此同时,当双方当事人决定与对方结为夫妻,即通过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关系后,就意味着双方默认了法律上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当事人(夫或者妻)特别约定个人财产外,对于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从法律规定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能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是共同的,债权也是共同的。综上所述,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夫或者妻给对方写欠条的行为,就像把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换到有口袋一般,属于债的消灭情形之——混同。
      二、夫妻间债权债务法律保护的法律基础
      新《婚姻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的观念,认为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的归属。即除双方特别约定,不再认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文所论述的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相互抵消,不必偿还的,但是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应当被保护的。产生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有:
      (一)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二)赠与、借贷。以借贷为例,对于实行一般共有财产权及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的夫妻双方而言,由于夫或妻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债权已属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未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除外),根本不存在任何返还的必要,是以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实属画蛇添足。夫妻间分别财产权的约定或未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持续存在,使夫妻间的财产相对独立,夫或妻的财产或婚前的财产即只归属于夫或妻一人,且不可能转化,婚姻行为只导致了身份关系,而财产关系仍不发生改变,夫或妻在财产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由此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依法与其它普通的民事主体一样,产生法律保护问题。
      (三)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夫妻间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权利人为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赔偿义务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我国,不仅宗法观念根深蒂固,而且“中国特有的婚姻文化,影响着立法者不仅不愿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过多的介入,甚至不愿借法律的语言进行规范,寄期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下,将案件由法官依据社会优势及个人的道德直觉自由裁量。其实,夫妻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一定会破坏婚姻共同体的和谐美满,尤其是在请求保险的情形下,不但不违反维护婚姻共同体的目的,还可以增进共同体的福祉与实益。
      参考文献:
      [1]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万鄂湘.婚姻法理论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3]杨为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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