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论婚姻登记的效力

    时间:2021-03-20 04:0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姻登记制度蕴含着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性质。笔者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对内对外效力进行分析,提出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第三人有证据效力。同时,主张对瑕疵婚姻登记应谨慎对待,不可轻易撤销。
      关键词婚姻登记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瑕疵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65-02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了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对于婚姻登记的效力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法院在审理有关婚姻登记的案件时,作出的判决问题重重,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统一与权威。例如江西省某基层法院受理一案件:妹妹小英与杨某恋爱,因小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于是拿着姐姐的身份证与杨某登记结婚。两年后,姐姐欲与男友登记结婚,却被告知自己已与杨某登记结婚,无奈之下,姐姐到法院起诉妹妹与杨某的婚姻无效(此时,妹妹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英和杨某持他人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婚姻关系无效。①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婚姻登记中存在欺骗行为,但未就此对婚姻登记的效力作出裁判,并在婚姻登记的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直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之所以会有如此判决,正是婚姻登记效力理论及立法的缺失导致的。在实践中,由此引发的问题判决不在少数。对婚姻登记效力的研究迫在眉睫。
      一、婚姻登记的性质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②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性质历来有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之争。
      (一)主张婚姻登记的性质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办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③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解除。法律禁止当事人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生效,需具备当时社会的法定结婚形式,在我国即为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法律禁止才解除。
      (二)主张婚姻登记的性质是行政确认
      主张者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是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加以确认并宣告,经宣告,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解析婚姻含义,行政确认说更可取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之争,源于对婚姻含义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种解释,近代学者对婚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国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④大陆学者杨大文先生认为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义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法学定义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⑤方文晖先生则将婚姻的法学概念与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指出婚姻包括各种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⑥
      综合以上观点,可将婚姻概念总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永久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方式。它仅对这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予以客观的描述,而不带任何价值评判,故包括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狭义的婚姻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即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受法律保护的两性结合方式。
      主张行政许可为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者,从狭义的婚姻概念出发,认为婚姻即合法婚姻,只有经登记许可才产生婚姻关系;而主张行政确认的学者从广义的婚姻概念理解。目前我国通说主张行政确认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对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及婚姻关系(广义的婚姻)的确认,经确认,婚姻生效,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婚姻登记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此条款,学者们见解各异。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的认为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这两种观点虽有不同,但都认为是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有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是婚姻生效的充分条件。如此,在对婚姻登记效力的认识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产生该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既有婚姻法的性质,又有行政法的性质。持前两种意见的学者从婚姻法角度思考,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则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理论,推定婚姻有效,却未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加以考虑。这表面上看来是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冲突,但实质上并非如此。笔者从婚姻登记的双重性质出发,将婚姻登记的效力区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一)婚姻登记的对内效力
      婚姻登记的对内效力是针对登记的当双方事人而言的,主要是从婚姻法角度说明婚姻登记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成立与生效所具备的法律效果。
      1.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
      类似于民事行为,婚姻成立是婚姻生效的前提。“结婚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⑦婚姻成立基本要素有三:双方当事人;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此三要素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缺少任何一项,婚姻不能成立。
      婚姻登记与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密切相关。公示性的目的是使第三人有可能知道法律行为的内容。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认可各种公示方式。我国社会习惯就认可基于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成立婚姻,这是广义上的婚姻。但是,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我国《婚姻法》以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当然为法律上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则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社会中,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各种原因,其中主要一点为婚姻登记是舶来品,而结婚仪式是中国传统,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办理婚姻登记成立婚姻已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婚姻登记作为法定的结婚形式,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这是不可否认的。
      2.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后,还需满足婚姻生效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六、七、十条的规定,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有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消极要件有三: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此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须履行了法律认可的结婚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得到国家的认可。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了登记为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后,满足了婚姻生效的实质要件,并办理婚姻登记,夫妻关系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姻生效。
      婚姻登记对于婚姻的成立而言,是其公示方式之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对于婚姻的生效而言,是婚姻生效的必备要件,非经登记婚姻不能生效。由此可见,婚姻登记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婚姻生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对内效力的主要内容。

    推荐访问:效力 婚姻登记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